天津出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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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新报徐燕 编辑:孙畅 2019-11-22 08:50:15

内容提要:从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及时或定期通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通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天津北方网讯:从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及时或定期通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通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本市应急管理系统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通报工作管理。《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办法》指出,通报的信息来源主要来自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等,通报的内容包括典型隐患现状、产生原因分析、经验教训、防范同类事故隐患的针对性措施等。同时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应急管理工作,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事故隐患。举报人反映的事故隐患需经有关部门核查甄别属实后,方能作为有效事故隐患信息进行通报。

  《办法》也同时明确,生产经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将采取会议通报、主流媒体和网络媒体通报等方式,定期向社会通报。通报的目的是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提升全社会对应急管理工作及事故隐患的关注与参与度,倒逼相关企业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加快整改进度,消除事故隐患。(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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