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租车管理拟出新规 司机违规 经营者将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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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日报万红 编辑:付勇钧 2019-11-23 10:19:47

内容提要:为贯彻执行《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日前,市交通运输委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对驾驶员管理责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发布之日起至11月28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出租汽车经营者对驾驶员的管理责任,也就是说,司机如出现严重违规运营行为,出租汽车经营者也将担责。

天津北方网讯:为贯彻执行《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日前,市交通运输委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对驾驶员管理责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发布之日起至11月28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出租汽车经营者对驾驶员的管理责任,也就是说,司机如出现严重违规运营行为,出租汽车经营者也将担责。

根据《征求意见稿》,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驾驶员履行下列六大管理义务,包括配合驾驶员办理相关许可申请、变更、注销手续;配合驾驶员办理票据申领;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每季度对驾驶员进行培训教育、考核,并建立档案;按时处理投诉,并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对驾驶员的违规运营行为及时向市道路运输局报告相关情况。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出现下列情形的,将视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包括所属同一驾驶员严重违规运营,也就是一年内违反《条例》的行为被查实三件以上;所属驾驶员一年内被查实的投诉次数累计达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汽车车辆数百分之十的。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发现驾驶员违规运营行为及时报告给市道路运输局的,不计入上述被查实的投诉次数。《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培训、考核。(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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