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明年3月1日施行 首部省级法规回应群众医保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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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日报 作者:徐丽 编辑:李松达 2019-12-14 08:04:06

内容提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12月1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省级层面涵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性法规。

  天津北方网讯: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12月1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省级层面涵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我市着力解决‘衣食住行、业教保医’等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制定实施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及系列配套文件,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政策措施,积累形成许多好经验好做法,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补充完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说,随着医疗保险的实践发展和医疗保险改革的深入推进,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群众看病就医报销、医保基金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难题。“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需要进一步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通过立法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促进我市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条例共八章五十二条,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提出“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目标。同时,规范了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经办服务、基金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

  推进全民参保 提升待遇保障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和其他未就业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自缴费当月起、灵活就业人员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缴费的,享受待遇的期限为缴费次年的一月至十二月。

  条例明确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享受住院、门(急)诊普通疾病和门诊特定疾病等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并适时进行调整。超过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支付比例分担。

  条例规定门诊特定疾病实行定点就医和特定的医药服务范围管理;符合我市建立家庭病床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家庭病床治疗,并按照规定享受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救命钱”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救命钱”,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为此,条例加强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在提供医药服务时核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就医或者购药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并不得出借、出租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

  条例还加强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明确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六类情形,以及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人员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五类情形,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人员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合作力度

  条例规定我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协同发展工作机制,推进政策制定、经办管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资格互认、医药产品采购、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合作,做好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协同工作。

  在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合作方面,着力解决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等群众关注的堵点问题。条例规定我市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合作,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有关工作。明确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明确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优先实行联网直接结算。(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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