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权力 保障权利 提升外商投资法治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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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日报 作者:齐恩平 编辑:刘颖 2020-01-06 08:50:01

内容提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提出“投资环境就像空气,空气清新才能吸引更多外资。

  天津北方网讯: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提出“投资环境就像空气,空气清新才能吸引更多外资。过去,中国吸引外资主要靠优惠政策,现在要更多靠改善投资环境”。如何创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法治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2019年12月,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外商投资法,落实落细实施规范,就是要营造最好的外商投资环境,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权力,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障外商投资权利,建立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提升我国市场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

  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全面激发外商投资市场活力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只有让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治化的轨道运行,才能防止权力运行不规范。调整、修订或取消了与外商投资法律相违背或不相符的规章,从外商投资的基本问题、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过渡期的安排、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等六方面,“明确和细化法律的有关规定、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条例》更为突出的特色是:从确定权力归属、划清权力边界、厘清权力清单等方面,改变“量体裁衣”带来的不平等对待,规范政府权力的运行,保障外商投资权利,推动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

  第一,明确权力配置,做到权责法定。权力的设立应当法治化,明晰的权力边界、严格的职责权限、法定的程序,才能有效防止权力出轨。之前,发改委与商务委分别从项目类别、企业设立角度进行监管,导致重复监管。《条例》明确规定各部门的权责,规范权力运行。如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 ,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规范政府行为,做到权责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才能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扭曲市场的不合理规定、补贴和做法,公平对待所有企业和经营者。政府只有做到放管结合,权责明确、透明高效,才能切实加强企业的创新能力,激发市场的活力。如《条例》第六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对政策实施中需要由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并在审核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第三,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现代化治理体系要求加强决策的调研、协商,制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程序,不断提高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的情况。

  第四,规定监督协调机制,增强监督实效。有效的监督机制,能提高治理效率和效能,确保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条例》规定建立投诉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原则,建立健全外资企业投诉机制,指定部门或机构专门受理,投诉规则、处理时限等要对外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或打击报复。

  保障外商合法权利,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让“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只有法治能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能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能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积极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内容,《条例》进一步明确提升我国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目标,以实现我国经济向更高形态发展。

  第一,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营造平等保护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条例》从制度层面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产权保护进行承诺和设计,为中国扩大对外开放发挥着法治固根本、稳预期、立长远的保障作用,彰显了中国继续坚持开放发展的决心。如《条例》二十二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

  第二,完善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尊重和保护制度,有效提振市场信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营造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体制健康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第三,实现公平竞争,用法治营造更有安全感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不仅是经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竞争力的关键要素之一,《条例》进一步在贸易便利化、投资自由化、市场准入等方面进行规定,为高水平扩大开放提供有力支撑。如《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负责实施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环节、审核时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

  规范权力,保障权利,二者相互依存。外商投资经营中,没有政府管理权力作基础和保障,外商投资者就很难享受真实而充分的实现自身利益的权利;而外商投资权利的减损,往往就是因为政府权力未能得到有效约束造成。规范政府权力运行,就是对外商投资权利的最好保障,这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应遵循的规则。规范权力,保障权利,要有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的思维,推动外商投资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确保政府管理权力与外商投资权利良性互动的理性回归。

  (作者为天津商业大学副校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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