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疫情信息 不可泄露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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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晚报李倩 编辑:刘颖 2020-02-09 10:01:49

内容提要:近日,微信朋友圈中传播着一条“本市河东区新开路某小区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疫情”的信息。河东区相关部门对该病例实施隔离观察,经权威部门核酸检测试剂盒两次检测,其并非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的患者。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微信朋友圈中传播着一条“本市河东区新开路某小区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疫情”的信息。河东区相关部门对该病例实施隔离观察,经权威部门核酸检测试剂盒两次检测,其并非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的患者。然而,在微信中,网友对该户居民的地址和相关家庭情况都做了详细描述,被转发后,对其造成困扰。对此,河东区司法局副局长何玲提醒广大市民,关注疫情信息人人有责,但随意泄露他人隐私涉嫌违法。

  何玲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不管是对已经确诊的病人、疑似患者、有武汉居(留)史的人员还是其他人,其隐私都不能随意泄露,绝不能擅自在互联网上散播。(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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