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疾控中心:新冠肺炎是采取甲类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 疫情期间请配合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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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彭俊勇 侯沐伟 张赫洋 编辑:付勇钧 2020-02-10 17:04:12

内容提要:10日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市疾控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科主任高志刚就《传染病防治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介绍。

天津北方网讯:10日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市疾控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科主任高志刚就《传染病防治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介绍。

高志刚表示,《传染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是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最严重的,预防控制措施也是要求最严格的。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新冠肺炎,NCP)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服从疫情防控措施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针对目前的新冠肺炎,公众如何遵守《传染病防治法》高志刚介绍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如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要进行新冠肺炎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都请接受和配合,并如实提供流行病学史、接触史等有关情况,不要隐瞒,不要撒谎;

2.如果确诊是新冠肺炎病人、或者携带病毒有传染性,就要配合到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3.如果是疑似病人要听从医生的安排在指定场所(发热门诊)隔离治疗;

4.如果是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现在的规定是到集中观察点进行医学观察,观察时间从最后接触病人算起14天,每天按要求测体温、监测健康状况,14天不发病就可以解除隔离,没到隔离时间不能随意离开观察点;

5.如果某个特定区域因为新冠肺炎疫情控制采取隔离措施(被封闭),在这个地区的人就不能随便出入;

6.如果出现发热,请按照我市公布的发热门诊地址电话和动态情况,选择就近发热门诊和正确路径,只到一个医院有序就诊,确保一次到达正确的就诊地点和发热门诊点位,减少流动过程中的交叉感染;

7.如果发现自己、家人或其他人出现疑似症状,主动报告所在区疾控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按要求及时就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8.如果单位或者家里有人得了新冠肺炎,请积极配合疾控机构进行终末消毒,不得阻拦或拒绝。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如果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那就是说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触犯刑法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高志刚提醒广大市民,为了保护自己、保护家人、保护他人,请市民服从防控大局,尊重防控工作人员,主动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来势汹汹,现在针对新冠肺炎采取的各项措施既是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也是疫情防控的需要,希望大家知法、懂法、守法,按照要求严格执行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齐心协力,群防群治,众志成城,早日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津云新闻记者 彭俊勇 侯沐伟 张赫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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