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就依法做好疫情防控作出《决定》 以法治之力保障战“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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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日报 作者:徐丽 佟迎宾 编辑:付勇钧 2020-02-15 09:54:00

内容提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昨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本次疫情防控结束之日终止。《决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适应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提供及时有力的法治支撑。


天津北方网讯:“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昨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本次疫情防控结束之日终止。《决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适应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提供及时有力的法治支撑。

《决定》共20条,主要包括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机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义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依法对政府作出授权、奖励和处罚措施、人大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作用等六个方面。

以法治方式保障落实“四个战时”

疫情发生以来,我市及时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进入战时状态、落实战时机制、树立战时思维、采取战时方法,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决定》将市委确定的“四个战时”“战区制、主官上”“强化网格化管理”等要求转化为具体措施,以法治方式保障落实。

《决定》指出,在市防控领导小组领导下,各防控指挥部履行战时指挥调度职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强化网格化管理,健全完善防控体系,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单位加强疫情排查 个人自觉接受防控措施

针对单位应当履行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个人的疫情防控义务,《决定》作出明确规定。

就单位来说,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疫情排查和健康监测,严格卫生管理,督促相关人员按照要求进行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同时,航空、铁路、城市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道路长途客运、水路客运等公共交通服务单位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经营服务场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就个人而言,应严格执行佩戴口罩等防护要求,自觉遵守就医、出行等规定,自觉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个人有关信息。

市、区政府可依法停止聚集活动

鉴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迫性、特殊性,《决定》授权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疫情防控需要,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实施交通管制、交通卫生检疫,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等应急处置措施。

《决定》同时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我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路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可以在疫情期间实施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加大防控物资供给 提供便捷线上政务服务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防控物资保障十分重要。《决定》指出,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统筹力度,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患者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

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还应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决定》要求,疫情防控期间,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加强业务协同办理,充分发挥政务一网通平台作用,提供便捷、高效的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津心办”等网络信息平台,在线办理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出入境证件、交通事故处理、生活缴费等相关业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统筹做好返工、返校、返岗工作,制定健康监测、交通组织、物资保障等相应疫情防控预案。

哄抬物价、瞒报信息、造谣传谣?依法严厉打击!

疫情当前,全市人民都在同舟共济、奋力抗“疫”,但也有个别人发生危害疫情防控的行为,对此,《决定》明确规定了疫情防控中处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决定》强调,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妨害医院安全、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造谣传谣等违法行为。法院、检察院应当及时处理疫情防控相关纠纷,依法惩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犯罪行为。

疫情信息的及时准确收集、报告直接关系到防控措施和防控效果。《决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和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疫情发生以来,各区各部门积极履职,广大医务人员无私奉献,全市干部群众团结奋战。《决定》就此明确,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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