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医保基金,五种行为将处五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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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日报 作者:廖晨霞 编辑:付勇钧 2020-03-28 20:10:48

内容提要:于2020年3月1日施行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提高了行政处罚幅度下限。为规范行政处罚标准,市医保局日前形成并发布了新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天津北方网讯:于2020年3月1日施行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提高了行政处罚幅度下限。为规范行政处罚标准,市医保局日前形成并发布了新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将违法行为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种情形,综合考虑医疗服务行为是否真实、违法行为发生频次、违法金额大小、当事人是否牟利等几个维度,分别给予违法金额三到五倍的罚款。如同一违法行为同时符合多款规定的,按照从重原则予以处罚。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违法金额五倍的罚款:敛存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或非法使用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卖牟利的;医药服务行为全部虚假,虚报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行为被处理后,六个月内再次发生同一类违法行为的;违法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其他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

《办法》还明确了两种不予处罚的情形,即“立案前主动退回医疗保险金”及“违法金额在五千元以下并主动退回医疗保险金”。同时,明确了对应当处以五倍罚款的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不适用不予处罚的规定。本办法自2020年3月12日印发之日起施行。违法行为始于本办法施行前的,行政处罚裁量按照原办法执行,但适用本办法行政处罚较轻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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