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学者解析民法典 不动产权利的规定体现了民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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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 编辑:李松达 2020-06-02 17:43:54

内容提要:近日,南开大学举行了“民法典的制度创新与法律适用研讨会——南开法学人与民法典同行”活动,特别对其中的“居住权”问题进行了研究与讨论。

天津北方网讯:今年全国两会,新中国历史上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这部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近日,南开大学举行了“民法典的制度创新与法律适用研讨会——南开法学人与民法典同行”活动,特别对其中的“居住权”问题进行了研究与讨论。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陈耀东认为,民法典物权编新增“居住权”一章,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居住权益,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与法律保障,有助于缓解住房紧张的局面,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充分保障民生,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期待。

陈耀东介绍,民法典重构了农村土地权力体系,体现了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基本精神。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民法典将原有物权法的“两权”——农村土地所有权、农地承包经营权,改造为“三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权力结构,确认承包农户可以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为其他经营主体流转设立土地经营权。以此为基础,民法典调整了承包地流转的规则体系,区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互换与出租(转包)、入股之间的法律效果,并分别设定了不同的交易规则:民法典将物权法上“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为土地经营权的一种形态,既纯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属性,维系了承包地的保障功能;又坚持了土地经营权的制度功能,为下一步土地经营权规则的统合提供了前提。

陈耀东表示,不动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一类重要的民事权利,我国的民法典对于不动产权利的规定体现了民族特性,具有时代特点。《民法典》一方面明文增加了居住权、房屋租赁权等一些新类型权利,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凸显对民事主体不动产民事权利的尊重;另一方面,有效整合了现有法律涉及不动产民事权利的内容,并根据国情民意进行了修改,使不动产民事权利的体系更加丰满。(津云新闻记者段玮 通讯员郝静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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