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抢工程业务 暴力威胁他人 7人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法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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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今晚报 作者:王赫岩 编辑:付勇钧 2020-06-04 10:38:59

内容提要:为承揽工程,一公司业务经理伙同他人,对其他公司实施暴力、威胁,迫使其他公司退出特定经营活动。公安津南分局接报后,成立专案组对案件进行细致侦查,将这个涉恶团伙一网打尽。

天津北方网讯:为承揽工程,一公司业务经理伙同他人,对其他公司实施暴力、威胁,迫使其他公司退出特定经营活动。公安津南分局接报后,成立专案组对案件进行细致侦查,将这个涉恶团伙一网打尽。

2018年6月间,天津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王某,意图争抢其他公司承揽的位于津南区八里台镇某项目合同总价为人民币720余万元的人防工程设备业务。王某找到史某,纠集、雇用李某悦等多人,形成以王某、史某、李某悦为纠集者,梁某、李某旺、刘某、项某等多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达到迫使其他公司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目的,该团伙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对其他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滋扰、拦截、恐吓,并监视公司出入车辆及人员,使用车辆堵塞公司大门、撞击运货车辆,故意剐蹭其他公司经营人轿车,殴打车辆司机及工作人员,造成车辆毁损及人员受伤。

日前,津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等7名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史某、李某悦纠集被告人项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梁某指使被告人李某旺、刘某随意持械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等以暴力、威胁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依照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综合案件事实、情节、性质,判处被告人王某等七人四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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