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涉恶团伙最高获刑13年 曾在滨江道一带欺行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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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日报 作者: 编辑:付勇钧 2020-07-09 19:48:23

内容提要:近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潘某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张某然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假冒注册商标;张某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冯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潘某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张某然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假冒注册商标;张某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冯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起,被告人潘某、张某然、张某旺为谋取不法利益、形成非法影响,在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和平路商业圈)一带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长期为非作歹、欺行霸市,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3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特征,被告人潘某提议、指挥,是恶势力犯罪团伙的主要纠集者,被告人张某然、张某旺是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成员。

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潘某还与被告人冯某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2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张某然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和平法院依法对4名被告人作出判决:

被告人潘某犯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被告人张某然犯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5万元。

被告人张某旺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该案的公开宣判严厉打击了欺行霸市、扰乱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充分保障了正常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效维护了和平区滨江道商圈的良好营商环境,是和平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战果。下一步,和平法院将继续做好涉黑恶案件的审判工作,为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胜利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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