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公共利益的“看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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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日报韩雯 孟若冰 编辑:孙畅 2020-07-18 09:37:19

内容提要:日前,市人民检察院与市河(湖)长制办公室举行文件会签仪式,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协同推进河(湖)长制工作的意见》,部署开展治理河湖水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以检察公益诉讼为抓手,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转变,不仅为守护绿水青山戴上了“紧箍咒”,更是公益诉讼触角的又一次延伸。

  调查取证

  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市人民检察院与市河(湖)长制办公室举行文件会签仪式,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协同推进河(湖)长制工作的意见》,部署开展治理河湖水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以检察公益诉讼为抓手,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转变,不仅为守护绿水青山戴上了“紧箍咒”,更是公益诉讼触角的又一次延伸。

  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试点开展到全面推进、从“4+1”法律明确赋权领域到“等”外探索,在检察机关被赋予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的短短几年间,我市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发挥了促进公益保护、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

  特别是在疫情发生后,聚焦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检察机关利用公益诉讼监督职能,为疫情防控堵“漏洞”:

  针对口罩销售、废弃口罩处置等领域暴露的职责不明、机制不畅、监管不力等问题,促进相关部门协同履职、依法行政;严惩猎捕野生动物非法行为,对违法犯罪行为人进行刑事、民事立体追责,从源头、交易、利用等多个环节加强野生动物司法保护,助力严控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

  自公益诉讼开展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190件,立案710件,通过诉前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516件,行政机关已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468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6件。

  说了这么多,也许您会好奇,究竟何为“公益诉讼”?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带着这些疑问,让记者带您一同走进我市检察机关,走近“公益诉讼”。

  关于“公益诉讼”,您想知道的都在这儿

  1.什么是“公益诉讼”

  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职能。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国家对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范围是“4+1”,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

  目前,检察机关也在不断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除法律明确规定的领域之外,其他需要同等保护公共利益的领域也是公益诉讼主攻方向。

  2.我市首例环境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我市首例环境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津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4年7月,宝坻区某电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评资质的情况下,将生产中产生的强酸性废液交由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进行处理,后王某某将废酸液交肖某、张某某运输到津南区八里台镇,分别再交给韩某某、孟某某处理。2015年起,韩某某、孟某某陆续将装有废酸液的塑料桶丢弃于八里台镇辖区内的水塘、水沟、洪泥河和树林等地,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产生环境治理费用近30万元。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津南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津南区法院审理,王某某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最高两万元人民币。

  5名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侵害了公共利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孟某某作为污染环境行为的实施者,对其各自造成环境污染的治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肖某、张某某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公司作为共同侵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3.通过“诉前程序”有效解决

  在我市,还有很多公益诉讼案件未走到开庭审理时,通过“诉前程序”,已得到有效解决。

  2018年,流经宝坻区的潮白新河出现了多艘船只进行非法捕捞现象,还有人在河面上非法搭建了用废弃柴油桶和木板拼成的钓鱼平台,既影响河道行洪,又产生了大量的垃圾。

  “经过调查取证,我们向当地河道、环保、农业、水务等有关职能部门发出6份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保护潮白新河的生态环境。”时任宝坻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张振说。

  收到检察建议后,宝坻区政府迅速牵头组成联合执法队进行集中清理,共清理600余个钓鱼平台和2000余艘非法捕捞船。为防止反弹,宝坻区检察院还对潮白新河沿岸8个街镇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加强辖区内生态环境动态监测,协同有关部门建立河道管理治理长效机制。经过一段时间治理,潮白新河又恢复了鱼翔浅底的美丽景象。

  “我们注重发挥诉前程序在保护公益方面的作用,能在诉前程序中解决的就不走诉讼程序,激发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的能动性,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陈建强说。

  陈建强介绍,目前,公益诉讼的线索主要来自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检察官从媒体上获取的信息以及行政部门的反馈,公众直接举报的线索相对较少,这可能是因为很多人不知道检察机关被赋予的新职能,“希望更多市民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提供更多线索”。

  4.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范围及群众举报方法

  (1)管辖范围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市人民检察院管辖。

  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由办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2)举报方法

  群众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各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举报。

  专家访谈

  公益诉讼:在实践中探索与发展──访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市法学会副会长付士成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非传统的诉讼,是面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由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为保障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付士成开宗明义。

  付士成说,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原告起诉必须以自身与所诉事项或行为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为条件。在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所损失的利益往往很有限,或者没有特定的利害关系人,也无人提起诉讼。“即便有人提起诉讼,也因为无法证明自身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不能成讼。这样,违法行为造成的大面积损害往往造成无人追究、无法诉讼,而由全社会来承担后果的局面。这是传统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局限性,也是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客观必要性和迫切性。”付士成进一步阐释道。

  经过长期研究,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授权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即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增加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款,为公益诉讼的全面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和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据得到进一步加强。

  在付士成看来,我市检察机关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状态”的新理念;探索推动“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顺畅有效衔接”的做法;加大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力度,让违法者为恢复受损公益“买单”的思路;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针对诉前程序、提起诉讼及判决执行全流程自觉开展“回头看”,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公益诉讼规范发展等理念和做法,使检察公益诉讼不断走深走实,开辟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诉讼保护的新阶段。

  “当前,虽然公益诉讼立法和公益诉讼检察实践有了很大的推进,但仍然有许多课题,甚至难题有待解决。”付士成表示,首先,符合中国实际的公益诉讼立法,还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和完善。其次,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研究、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机制、公益诉讼的诉讼机制、公益诉讼的判决执行机制,以及公益诉讼的法治文化环境建设,还需要深入研究探索,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的理论思路和理论说明。最后,通过公益诉讼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与保护公共利益的其他相关制度应该协调推进和发展。

  搜集证据

  “公益诉讼”帮百姓解决了哪些事

  废弃口罩有了“归宿” 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在全民战“疫”过程中,口罩成为了必需品,然而,用过的口罩如果处置不当,很容易让隐藏的病毒有可乘之机,让疫情防控工作功亏一篑。

  今年2月,红桥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一些居民小区和商业综合体存在未设置废弃口罩专用回收箱、废弃口罩和其他垃圾混杂或被随意丢弃等情况。经调查核实,该区有关部门对废弃口罩的处置工作确实存在不到位的问题。

  为此,红桥区检察院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并依据天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垃圾和废弃口罩处理的工作措施》及有关法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科学合理设置废弃口罩专用收集容器并注明标识,做到应收尽收;对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每日消杀,切实做好废弃口罩的收运和处置工作;加强投放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张贴、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帮助群众提高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等。

  收到检察建议后,有关部门积极采取购置脚踏式专用垃圾桶、张贴废弃口罩专用投放标识、增设废弃口罩投放点、加强宣传引导、增加消杀频次和范围,以及加大社区巡查力度等措施,实现对生活垃圾和废弃口罩的科学精准处置,严防废弃口罩形成二次污染,让废弃口罩有了安全“归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确保监督工作落到实处、防止问题反弹,红桥区检察院及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回头看”。

  严查猪肉检疫与否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2018年的一个深夜,一辆大型货车引起了驻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注意,按照规定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检查。

  车上载有1600公斤的生猪肉,货主岳某却拿不出相关的检验检疫证明,自称“忘在厂里了,我现在回去取”。当天下午4点左右,岳某取回了证明。管理人员核对证明进行检查,并对该批货物进行了取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生猪肉中“瘦肉精”含量超标。

  “这是一起典型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但案情还有新的疑点。”案件移送到北辰区检察院后,公诉部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有了新的发现。

  “岳某提供的检疫证明落款时间是被查扣当天。当晚货车由河北开往天津,进入批发市场接受检查时已是凌晨2点左右,两个小时完成屠宰场检验、宰杀、出具证明并把车开到天津,这显然是不可能的。这些检验检疫证明很可能是货物被执法人员查扣后,岳某返回屠宰场补开的。那么,这1600公斤的生猪肉也许根本没有进行检疫。”办理该案的检察官王丽芳说。

  北辰区检察院立即启动内部衔接通报机制,案件线索移送到当时的民行部门。“如果不经检验即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屠宰场和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则存在管理漏洞。”民行部门检察官王赞作出初步判断。

  经调查发现,该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屠宰场的兽医长期病休,该所另聘了协检员负责检疫工作。然而,协检员不具备执业资质,未经过现场检疫就顶着兽医的名义随意签字发证,严重违反检验程序。

  北辰区检察院在对岳某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启动了公益诉讼程序,向河北省泊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分别制发了检察建议,要求其限期整改。

  随后,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向检察院回复了整改情况。与此同时,当地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接到检察建议后也及时跟进,与检察院共同研判排除经营主体、进货渠道、检验检疫等环节存在的风险隐患,依法吊销了多名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消除危害肉品安全的隐患。

  雨水井安装“小黄筐” 居民告别“臭气熏天”

  自从雨水井下方安装了“小黄筐”,曾被商户乱倒污水弄得苦不堪言的居民,再也不用忍受臭气熏天的异味和无数蚊蝇的侵扰了。

  “小黄筐”的背后,是检察公益诉讼发挥的大作用。在排查线索时,河北区检察院检察官发现某些不良商贩为了图便利,向路边的雨水井里随意倾倒泔水和杂物,致使井内细菌滋生、产生异味,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和河流污染。长此以往,还会造成雨水井堵塞,影响汛期的防洪排涝效果。

  为了固定污水违法偷排的证据,河北区检察院建立了专门办案组,检察官顶着炎炎烈日,用两个多月的时间对辖区200余口雨水井逐一开盖检查,收集污水私自排放、损害公共利益的相关线索。为实现“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的良好效果,检察机关向11家相关行政单位负责人发放检察建议,并协助被建议单位进行整改。经回访和调查,各街道均已对雨污合流问题积极开展治理,其中多数街道专门建立了整改台账,并安排专人对餐馆门前的雨水井进行不定期检查,辖区内雨水井违法排放行为已初步得到纠正。

  检察官还听取多方意见,将合理化建议纳入检察建议。“除了加强日常监管,能不能在雨水井中放置一个渗水筐?这样一来既不影响雨水井正常使用,又能避免路上的垃圾掉落到管道里。”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雨水井里的“小黄筐”应运而生。

  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成本低廉、放置便利的“小黄筐”如期发挥了作用,迅速覆盖到辖区各个街道。公益诉讼不仅解决了老百姓的烦心事,还为保护碧水蓝天提供了保障。

  严惩侮辱烈士行为 捍卫英烈荣光

  近日,由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的侵害烈士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全部诉讼请求,判处被告李某某十日内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去年清明节前夕,四川凉山州木里县森林火灾中牺牲的赵万昆等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扑火队员英勇无畏、勇闯火海,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壮烈牺牲。被告李某某在人数众多、易于传播的互联网微博中,故意发表侮辱英雄烈士的不当言论,致使多名网友阅看、评论及转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其行为不仅侵害了30名英雄烈士的名誉权,伤害了烈士亲属和社会公众情感,还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在履职中发现案件线索,第一时间完成线索排查、立案、调查取证等工作。本案涉及30名烈士的近亲属分布于四川、山东、武汉等多个省市县,多处于偏远地区,交通闭塞,通讯不畅,且调查取证期间恰逢当地雨季,面对极端天气的威胁和山地恶劣环境的考验,办案人员克服重重困难,积极联系当地检察机关,采用实地走访、书面问询等多种方式严格履行了诉前程序,确保向每位烈士近亲属征求意见。

  庭审中,办案人员围绕案件基本事实、侵权行为、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及被告应承担的责任等焦点问题逐一进行举证、质证并提出辩论意见。被告李某某对三分院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当庭宣读道歉信,并表示真心悔过,愿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不容亵渎和非法侵害。本案不仅帮助李某某认清错误行为,对其个人具有教育意义,更旨在全社会掀起崇尚烈士、拥护烈士的思潮,形成人人尊敬烈士、人人捍卫烈士荣光的社会风尚。(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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