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发布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弘扬敬老美德 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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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今晚报 作者:李倩 编辑:刘颖 2020-10-25 11:39:22

内容提要:今天是重阳节。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的宣教作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天津法院近年来审理的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积极引导社会大众感恩敬老,善待优待老年人,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天津北方网讯:今天是重阳节。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的宣教作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天津法院近年来审理的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积极引导社会大众感恩敬老,善待优待老年人,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 案例一 余某某等集资诈骗案

  余某某系某公司总经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具有向社会吸收存款资质公司的名义,编造虚假项目,谎称拥有养老基地、酒厂、酒店、庄园、理财等项目吸揽资金。张某、刘某某为团队经理,负责招募、管理、培训业务员,先后带领业务团队以年化率12%至24%不等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在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发放宣传单和拨打电话等形式向以老年人为主的不特定人群宣传公司投资业务,并通过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吸揽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挥霍,偿还高利贷等,未用于承诺的投资。共签订借款合同362份,涉及投资人127人,吸收存款1883.4万元,未返还金额近1690万元。法院判决,余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刘某某、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责令三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

  本案是一起法院依法惩处针对老年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保护老年人财产权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获利心理急迫、理财知识匮乏、防范意识薄弱等特点,设置极具诱惑性的陷阱,制造资质高、荣誉多、办公场所豪华等公司实力雄厚的假象,通过组织旅游参观、嘘寒问暖等“温情服务”让老年人放心安心投资。该案的审判,对于防止老年人被骗具有警示意义,提示老年人子女应加强对老人的关爱和提醒,拒绝高利诱惑,掌握理财知识,理性稳妥投资,使老人的晚年生活更加幸福、安宁。

  ■ 案例二 孙某某诉某博物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2019年6月9日,66岁的孙某某通过提前网上预约的方式,与其夫、其子共同前往某博物馆参观。13时15分许,孙某某在博物馆某展厅内的台阶处迈步下最后一级台阶时,回望同行家属,左脚部分踩空,不慎跌倒,左侧髋部着地。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处的台阶呈不规则状分布、宽度不一,台阶侧立面安装了发光警示条,便于行走处铺贴了小脚丫图案,里面印有“小心台阶”的文字。孙某某摔倒后,与家人自行离开博物馆,于当日15时18分许被送至医院急诊,并住院接受治疗。医院主要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其他诊断为高血压、心律不齐等。经鉴定,孙某某左下肢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365天、护理期120天、营养期120天。治疗期间,孙某某累计支出各项医疗费用65159.57元。

  法院审理认为,某博物馆属于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应纳入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孙某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博物馆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判处博物馆对孙某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案涉博物馆属于公益性场所,老年人通过提前预约可免费参观,但是免费服务并不意味着免责。该案的裁判启示公共场所管理人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老年人及其家属也应提升风险意识。

  ■ 案例三 陈某1与陈某2赠与合同纠纷案

  原告陈某1(1930年出生)系被告陈某2父亲,2015年3月,双方订立了《房屋赠与协议》,原告自愿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某地房屋一处无偿赠与被告,并口头约定协议订立后,被告需每月定时探望原告,按月支付赡养费。据原告陈述,在该协议订立后,被告违反约定,未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既不探望原告,也未给赡养费。原告已九旬高龄,急需此房养老。现原告居住并使用该涉案房屋,以拾废品谋生。

  本案中,原被告签署了《房屋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所涉及财产经核实后确系原告所购买,现已经登记在被告名下,故该合同合法有效。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最终法院对原告主张撤销《房屋赠与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是典型的老年人赠与纠纷案件。该案的处理在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体现了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裁判导向,对于营造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的优良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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