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岁老人参观时摔伤 博物馆被判承担2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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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新报常健 编辑:刘颖 2020-10-26 14:42:31

内容提要:重阳节已至,新区法院审理的孙某某诉某博物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入选本市高院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该案的裁判启示公共场所管理人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提供安全保障和隐患防范措施。新区法院下一步将继续加强涉老年人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引导社会大众感恩敬老,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天津北方网讯:重阳节已至,新区法院审理的孙某某诉某博物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入选本市高院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该案的裁判启示公共场所管理人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提供安全保障和隐患防范措施。新区法院下一步将继续加强涉老年人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引导社会大众感恩敬老,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9年6月9日,66岁的孙某某通过提前网上预约的方式,与其夫、其子共同前往某博物馆参观。13:15许,孙某某在博物馆某展厅内的台阶处迈步下最后一级台阶时,回望同行家属,左脚部分踩空,不慎跌倒,左侧髋部着地。

  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处的台阶呈不规则状分布、宽度不一,台阶侧立面安装了发光警示条,便于行走处铺贴了小脚丫图案,里面印有“小心台阶”的文字。孙某某摔倒后,与家人自行离开博物馆,于当日15时18分许被送至医院急诊,并住院接受治疗。医院主要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其他诊断为高血压、心律不齐等。经鉴定,孙某某左下肢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365天、护理期120天、营养期120天。治疗期间,孙某某累计支出各项医疗费用65159.57元。

  法院审理认为,某博物馆属于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应纳入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本案中博物馆作为公益性场所,负有比经营性场所更轻的安全保障义务,只有在场所设施设备存在缺陷、缺乏有效警示和安全防范措施、怠于救治等情况下承担相应责任。

  博物馆内某展厅不规则的台阶分布改变了游客的正常行走习惯,增大了受害风险,虽然博物馆通过安设发光警示条和铺贴小脚丫图案等形式进行常规警示防范,但该防范措施就不规则台阶的潜在风险情况而言并不充分,从监控视频可见,事发处的最后一级台阶比倒数第二级台阶明显变宽,孙某某的摔倒与其对台阶宽度的认知及预判偏差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另外,孙某某下台阶时已经注意到台阶的存在并且顺利下行至最后一级台阶,踩空摔倒时正在回望家属,其损害结果发生与其自身专注和谨慎程度不高也存在因果关系。孙某某是老年人,陪同参观的家属有随身照顾义务,孙某某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其子缺乏预见、疏于防范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对孙某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博物馆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判处博物馆对孙某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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