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 天津基层发热诊室设置方案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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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广播 作者: 编辑:付勇钧 2020-12-15 21:19:03

内容提要:今天,天津卫健委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北方网讯:今天,天津卫健委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诊、拒收发热患者,各区根据医疗资源分布情况和区域规划设置,在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置发热诊室。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7号)精神及我市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适用于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的建设、规范管理与督导评估。

01设置原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应按照《关于发挥医疗机构哨点作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86号)和《关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规范医疗机构诊疗流程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72号)文件要求,以“可设尽设、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为原则,结合传染病综合防控和群众实际医疗需求,重在向发热患者提供以高质量的临床鉴别诊疗为核心的基本医疗服务,软、硬件设施设备建设与配置应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到对传染病发热患者“早发现、早隔离、早处置、早报告”,实现对发热患者接诊和临床处置资源与结构的优化,持续推动和落实发热性疾病分级诊疗工作。

02功能定位

(一)加强发热预检分诊。关注发热患者就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实现发热患者在发热诊室的预检分诊,落实传染病综合防控工作关口前移。

(二)开展传染病初始筛查。通过对发热患者临床鉴别诊断,完成对发热性传染病的初始筛查,有效衔接发热患者后续临床分类处置。

(三)强化隔离观察功能。对于有流行病学史或病因不明的发热患者,应引导到隔离观察室单间隔离,相关医务人员做好防护,按要求进行隔离观察,严防交叉感染。

(四)启动防控响应机制。将机构内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部门,做好登记、报告和转诊等工作,形成发热诊室-发热门诊之间的闭环管理。

(五)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对非传染性的发热患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及重症患者的转诊服务,实施积极的病情观察和必要的临床处置。对传染病患者按规定做好登记、筛查、隔离、报告、治疗、转诊等工作。对于原因不明确的发热患者,就地隔离,不擅自转诊。

03设置要求

坚持“科学、实用”原则完善基本设置,最大程度保证检查治疗在发热诊室内完成,满足发热患者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持续有序开展对传染病患者的发现和相关预警工作。有条件的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拓展发热诊室功能区域和相关配置。

(一)发热诊室设置。各区根据医疗资源分布情况和区域规划设置,合理规划、布局、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纳入市发热门诊战区管理组织架构。在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置发热诊室。

(二)诊室位置选择。发热诊室应设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相对独立的区域,与普通门(急)诊有实际物理隔离屏障,避免发热患者与其他就诊人员交叉。

(三)诊室引导标识。设有发热诊室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机构入口和接诊大厅内外均应设置醒目的发热诊室统一标识,明确标识发热诊室所在的方向、位置、行走路线、接诊范围、注意事项等。机构内应设有指导患者到达发热诊室的明确引导标识,就诊患者行走路线不得穿越其他建筑内部。

(四)功能分区配置。参照《天津市发热门诊建设指南(试行)》要求,发热诊室至少应设置候诊区、预检分诊处、诊室、隔离观察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CT/DR)、治疗室、药房和管理办公室等基本功能区域,以及其他配套的功能用房。如确实不能设置的功能区,可通过建立相关制度、优化工作流程等进行功能补充,保证相关功能。

1.预检分诊处。预检分诊处设置在接诊患者最前沿位置,应相对独立,能够迅速引导发热患者在第一时间到达发热诊室,接受传染病筛查和相关诊疗服务,标识明确醒目,通风良好。

2.候诊区。候诊区应单独设置,面积达到传染病防控标准(满足候诊患者之间1米间距要求),并加强通风,必要时可加装机械通风、空气净化等设施。发热诊室平时应至少可同时容纳5人候诊。疫情高峰期,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发热诊室患者入口外应有预留空间用于搭建临时候诊区,随时扩展候诊区域以满足疫情防控所需。

3.发热诊室。发热诊室设置不少于1间,应相对独立,距离预检分诊处和隔离观察室较近,并实现物理隔离。每间使用面积8-12平方米,至少可摆放1张诊察床、1张工作台、1个储物柜、非手接触式流动水洗手设备。标识明确醒目,通风良好,选用独立空调,保障患者隐私,并安装独立的通话系统及信息网络端口,与其他部门保持联系。

4.隔离观察室。隔离观察室设置不少于1间,应相对独立,原则上应与发热诊室设置在一起,并实现与其他区域的物理隔离。每间使用面积8-12平方米,至少可摆放1张诊察床、1张工作台、1个储物柜、非手接触式流动水洗手设备。标识明确醒目,选用独立空调。隔离观察室应为单人单间并设有独立卫生间,保障患者隐私;鼓励安装独立呼叫通话系统,以便与外界保持沟通。

5.其他功能用房。发热诊室还应设有挂号、收费、检验室、放射检查室、药房、治疗室及准备室、污物处置室、医疗废物暂存点、医务人员更衣休息室、医务人员穿脱隔离服更衣区、医务人员淋浴间等功能用房和区域等。发热诊室的各类功能用房应当具备良好的灵活性和可扩展性。

发热诊室的建筑结构设计及改造、装修材料选择、给水系统设置、污废水处理、空调系统设置、电源设计、医用气体系统设置应当参照《关于印发发热门诊建筑装备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20〕683号)要求执行。

(五)建筑设施要求。发热诊室应依据传染病医疗流程和安全卫生等级的要求,按照“三区(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两通道(患者通道、工作人员通道)”原则进行合理分区。使用面积应满足日常诊疗及医护管理人员工作需求。“三区”应相互无交叉,并有醒目标识;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的相邻分区之间应设置相应的卫生通道或缓冲间。保证清洁通道和污染通道合理、畅通。患者、医生、清洁物资与医疗废物的出入口和交通流线均应完全分开设置、互不交叉。设备间通道应设置在清洁区,各通道出入口应设有醒目标识,避免误入。

1.清洁区。为不易受到患者血液、体液和病原微生物等物质污染及传染病患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不应进入的区域。该区域设有医务人员出入口、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的医务人员更衣室、值班休息室、卫生间、淋浴间、清洁库房、配餐室等。

2.半污染区。为位于清洁区与污染区之间、有可能被患者血液、体液和病原微生物等物质污染的区域。该区域一般设有穿戴防护用品区、消毒物资储备库房、脱卸防护用品区及摆放使用后防护用品区、医生办公室、治疗准备室、留观区的护士站、消毒室、患者用后的物品和医疗器械的处置室、内走廊等。有条件的可设两个相邻房间分别作为穿、脱防护用品的区域,其中靠近清洁区的1间作为存放及穿戴防护用品,接近污染区的1间存放脱卸防护用品及摆放使用过的防护用品。

3.污染区。为传染病患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接受诊疗的区域,包括被其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医疗废弃物等污染物品暂存和处理的场所。该区域设有患者候诊区,挂号、收费、取药窗口,诊室,隔离观察室,治疗、抢救室,标本采集室,放射检查室(CT/DR),检验、超声、输液室,处置室,污物间,患者卫生间等。

(六)设备用品配置。发热诊室设备物品配备应当满足诊室实际功能,包括办公设备,诊疗设备,防护设备和消毒设备等。设备应当耐腐蚀,方便消毒。防护设备用品应有一定的储备量。

1.预检分诊处。应配有体温计、预检分诊登记表、防护手套、快速手消毒剂、物体表面消毒用品和医疗废物垃圾桶等。在预检分诊处,向就诊的发热患者及陪同人员发放医用外科口罩,做好初始隔离。

2.发热诊室。应备有诊疗工作电脑和打印设备,生命体征监护设备(包含体温计、听诊器、血压计等)、压舌板、污物桶和医疗废物垃圾桶等。

3.隔离观察室。应配备生命体征监护设备(包含体温计、听诊器、血压计、手持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仪等)、压舌板、心电图机、供氧设备(含患者转运用供氧设备)、吸氧装置、污物桶和医疗废物垃圾桶等。

4.防护设备和用品。发热诊室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务人员防护技术指南(试行)》要求、数量充足、方便可及的医用防护用品。配备空气消毒、物表消毒设施设备,可根据诊疗和管理需要配备必要的灭菌设备。在医护穿脱防护用品的地方应设置穿衣镜、上下水及非手接触式手卫生设施设备。

(七)人员配置要求。发热诊室需配备具有一定临床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发热诊室医护人员数量要能满足日常工作需求,且应当根据疫情形势和发热患者就诊人次进行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医护资源的合理调配,在疫情高峰期,应增派相关医护人员增援发热诊室工作。

1.医师。应掌握相关疾病特点、诊断标准、鉴诊要点、治疗原则和防护知识。各发热诊室医师配比不低于1:4,各隔离观察室床位医师配比不低于1:0.4,人员相对固定,固定医师配备不低于标准的50%。参与发热诊室临床日常诊疗工作,原则上是综合内科医师或全科医师,其中至少要配备1名有一定临床经验的高年资医师,经过传染病疾病知识培训,负责做好诊断、鉴别诊断,满足发热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的排查需求。

2.护士。各发热诊室护士配比不低于1:6,各隔离观察室床位护士配比不低于1:0.8,人员相对固定,固定护士配备不能低于标准的50%,其中至少1名以上护士具备护理专业技术职称和中级以上任职资格。

3.医疗鉴诊工作组。应包括机构疫情防控负责人和医疗、感染防控管理工作人员、适需的核酸检测采样人员、预检分诊医务人员、相关专业诊疗医师等。主要负责诊疗指导、传染病鉴别诊断、院感染防控管理等。

4.岗位胜任力要求。发热诊室医护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常见传染病(包括但不限于新冠肺炎、SARS、MERS、人感染禽流感和不明原因肺炎等)的诊疗常规、防护、隔离、转运及消毒等技能,需经过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内感染防控等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04管理规范

(一)平战结合管理。发热诊室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运行。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等判断运行模式并及时调整,确保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下实现对发热患者的登记、筛查、隔离、报告、治疗、转诊等功能。

1.发热诊室应做好普通发热患者(常见病、多发病引起)的基本医疗工作,同时做好传染病患者登记、报告和处置工作。

2.对于传染性疾病确诊患者,以及需要集中救治的传染病患者,应尽快转至定点医院集中治疗,并按规定进行病例登记、报告。对于传染性疾病疑似患者要就地隔离,不得擅自转运。

3.对于诊断不明确且不能排除传染病的患者,医护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登记、报告、隔离、观察和患者转诊等。机构疫情防控负责人应在接到发热诊室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至辖区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由区卫生健康部门联系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标准化的隔离、观察和转送工作流程,使用救护车全程闭环管理,将患者转运至发热门诊战区管理归口的上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允许有上述情况的发热患者自行转院或离院。

4.对于有重症高危因素或病情进展迅速的患者,需及时转至有条件的医院进一步治疗。

(二)患者就诊管理。设立发热诊室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患者首诊地点应为发热诊室。应在机构门急诊预检分诊处设置“发热患者就诊须知”,做好发热患者的导诊。在发热诊室设置“工作流程示意图”,对可疑传染病患者,要采取全封闭的就诊流程,挂号、候诊、就诊、交费、检查、隔离观察等诊疗活动应全部在该区域完成,严防机构院内感染发生。

(三)医师接诊管理。发热诊室应当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诊、拒收发热患者。完善发热诊室内信息化系统管理,严格执行发热患者就诊管理,通过微信扫码或其他信息化身份识别手段(如人脸识别等),保证就诊的发热患者可追踪、可追溯、不遗漏。接诊过程严格做到“一人一诊一室”,医师在接诊和处置中要加强疾病早期诊断和传染病筛查,按照预检分诊“六步工作法”,详细询问患者的临床症状,如发热及伴随的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以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进行核酸检测、血常规、CT或DR等必要的检查;不具备核酸检测能力的,需通过与其他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方式为发热患者提供检测服务。诊疗完毕后,对就诊发热患者要严格管理,严防传染病疑似或确诊患者失管失控。

(四)感染防控管理。设有发热诊室的机构,须在预检分诊处督促和指导就诊发热患者及陪同人员正确佩戴医用防护口罩。对疑似或确诊传染病患者,应督促和指导其佩戴医用外科口罩。为未佩戴口罩或佩戴不符合防护标准的发热患者及陪同人员,提供获得医用防护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的条件,并指导其正确佩戴。发热诊室医护人员进出发热诊室和隔离观察室,要严格按照防护指南要求正确穿脱个人防护用品和进行手卫生,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实施与之相应的个人职业防护;每次接触患者前/后立即进行手卫生。非必要医务人员严禁出入隔离观察室;隔离观察的患者病情允许时,应限制在留观室内活动。

(五)消毒隔离管理。发热诊室应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和《医院隔离技术规范》,采用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对发热诊室的环境、物表、室内空气等做好日常消毒和终末消毒等工作,按规定做好消毒记录。

(六)医疗废物管理。发热诊室应设有独立的污水处理系统,发热诊室产生的污水、患者排泄物等应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发热诊室产生的(可疑)传染病患者的生活垃圾也按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置。除清洁区医务人员产生的少量生活垃圾外,发热诊室产生的生活垃圾均按医疗废物规范处置,严防感染传播扩散。

(七)运行保障管理。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贯彻《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等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的组织领导、建设实施与监督管理,健全机构感染防控等管理制度落实机制,保证发热诊室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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