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党员权利 履行党员义务 在新征程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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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日报 作者:中共天津市委党校课题组 编辑:付勇钧 2021-01-17 09:18:39

内容提要: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政党,党员行使权利要用辩证的思想方法来对待,正确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广大党员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权利和义务的辩证统一关系,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切实履行党员义务,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共同奋斗。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又一项重要制度成果,是我们党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政党,党员行使权利要用辩证的思想方法来对待,正确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广大党员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权利和义务的辩证统一关系,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切实履行党员义务,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共同奋斗。

一、保障党员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是增强党的战斗力、凝聚力的重要基础

党员权利是党内民主的具体体现,也是党员更好地发挥作用必须具备的条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靠千千万万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体现,党的执政使命要靠千千万万党员卓有成效的工作来完成,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落实到党员队伍的管理中去。”党员是党生机活力之源,确保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和切实履行义务,是新时代不断增强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促使党员更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基础,其背后有着深刻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

(一)保障党员行使权利和切实履行义务,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

马克思主义政党在自身建设上历来高度重视党员权利行使的保障和义务的履行。马克思在1864年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中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 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列宁在1903年起草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章程草案中指出:“每一个党员和同党有来往的任何个人,都有权要求把他的声明原原本本送达中央委员会,或中央机关报,或党代表大会。”总的来说,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理论认为,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和活动主体;党开展的一切活动,归根结底是党员主体的实践活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必须保障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和切实履行义务,使党员自觉做到按照党的要求去确立自己的思想、观念,支配自己的言行。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保障党员权利的正确行使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内在要求。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政党,也是最大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有着9100多万名党员,分布在全国各条战线、各个领域。只有保障党员正确行使权利,才能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事务中参与、管理和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顺利推进党领导的伟大事业。

(二)保障党员行使权利和切实履行义务,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鲜明品格

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督促党员切实履行义务,激励党员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提出一系列重要的方针和原则,创造、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党的历史上,七大党章首次对党员权利进行明确规定。十二大党章将党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概括为八项,并特别强调“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此后,历次修订的党章基本沿用了十二大党章的规定。1995年党中央依据党章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强调“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保障党员权利的专门法规。2004年,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的十七大党章首次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写进党章总纲。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了党的基层组织必须履行的三项监督职责,第一项就是“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中国共产党近百年的历史实践证明,确保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和切实履行义务,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我们党领导人民不断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胜利提供了重要保证,这也是我们党历经百年风华正茂的基本经验之一。

(三)坚持党员履行义务与行使权利的辩证统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党员权利重要论述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党员权利保障工作,提出许多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强调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强调坚持义务和权利的统一,行使民主权利与坚持党性原则的统一;强调党员的民主监督不仅是权利,更是对党应尽的责任。这些重要论述是加强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重要指引。近年来,我们党不断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推动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广大党员特别是年轻党员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行使权利、维护权益更加主动自觉,但需要积极引导、加以规范。另一方面,党员权利内涵不断丰富,行使渠道、载体、保障措施尚未及时跟上,2004年《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要求,需要与时俱进加以修订完善。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就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推动新时代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最新成果。《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在吸收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理论成果和实践创新成果的基础上,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通过明确和细化党员权利内容,充实和完善了保障措施。《条例》明确提出党员履行义务在先,坚持履行党员义务与行使党员权利的辩证统一,重申和严明纪律规矩,积极回应党员现实关切,进一步提高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水平和效果。《条例》进一步筑牢了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基础,有利于充分发挥我们党的领导制度优势,突出党员主体作用,激发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激励党员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党员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

党员作为党的组织成员和党的主体,依法依规享有党组织赋予的各项权利,党的各级组织都无权剥夺党员的正当权利。在党员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条例》明确提出党员履行义务在先,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强调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权利与义务、责任与担当、行使权利与遵守纪律的辩证统一,这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理论创新。贯彻落实《条例》,行使党员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

(一)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坚持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相统一

从法理上来看,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关联的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把党员正确行使权利与认真履行义务有机统一起来,才能为实现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保证。正如《条例》规定党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的原则时,明确要求:“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对于广大党员而言,申请入党就意味着主动放弃和自觉让渡一部分普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要多尽一份义务和责任,这既是一种契约精神,更是党的宗旨使命和党性的内在要求。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对党组织的任何成员而言,都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也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开展党内生活如果没有权利保障,无异于一潭死水;反之,如果党内政治生活没有义务履行,则无异于一盘散沙。可见,党员履行义务是行使好权利的基本前提。党员要正确履行义务,贯彻执行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必须对党内事务和党内决策拥有知情权、参与权,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做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完全合格的共产党员。党员义务的履行程度直接关系到党员权利的行使效果,从某种程度上说,党员行使权利时,也是在履行义务;党员履行义务时,也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二者相互影响、互为促进。

(二)正确认识行使权利与担当责任的关系,坚持行使权利与担当责任相统一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保障党员权利是全党同志的共同责任,是各级党组织和每名党员干部应尽的义务。正如《条例》第四条规定:“党员应当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遵守纪律规矩,正确行使权利”。党员“志愿”加入党组织的特点和党的“两个先锋队”性质,要求党员要牢记自己的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第一目标是为民谋利,而不是追求权利和利益的享有。党员宣誓自愿加入党组织,也就意味着对党的信仰、历史使命的高度认同,意味着在今后的政治生活中要始终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旗帜为旗帜,终其一生为党尽忠,为民尽责。对各级党组织而言,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担负起职责范围内的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也是应尽之责。对有关侵犯党员权利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该受理的及时受理,该处置的及时处置,对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而言,要带头维护党员权利,以坚决的政治担当推动保障党员权利责任的落实。

(三)正确认识行使权利与遵守纪律的关系,坚持行使权利与遵守纪律相统一

党员权利不是没有边界的极端权利,党员权利只有在党员严格遵守纪律约束的情况下才能得到保障和实现。如果党员权利是无条件的、不受限制的,每名党员都可以借行使党员权利的名义去做任何想做的事情,反对任何想反对的人,获得一切能获得的权利,那么最终结果只能是导致每名党员的权利都会受到攻击和侵害。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是贯彻落实党员权利的重要保证,是增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一方面,没有党的纪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党员权利。《条例》第六条强调指出:“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这项纪律规定保证了把党员权利落到实处。实践表明,没有党的纪律做保证,党员权利就难以保障。另一方面,党员拥有充分的权利反过来又会加强党的纪律,因为广大党员拥有充分的权利,就能对各种违纪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从而大大增强了党的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条例》在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纪律性规定同时,又提出“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进行追究”的保护性规定。这表明,党员权利必须是在党的纪律许可范围之内,超出党内纪律的权利是不允许的。《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这一纪律规定既保障了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又体现了党员行使权利与遵守纪律的高度统一。

三、深刻认识和正确把握党员正确行使权利的内在要求

党的历史实践证明,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有效发扬党内民主,需要把保障党员权利与履行党员义务统一起来。新修订的《条例》,将党章规定的8个方面党员权利,进一步明确细化为13项具体权利,特别是第二章由“党员权利”修改为“党员权利的行使”,这既要求党员本着对党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积极主动行使权利,还要求党员要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遵守纪律规矩,正确行使权利。党员权利与义务的这种内在统一性和辩证性关系,要求广大党员深刻把握正确行使权利的内在要求,切实提高正确行使权利的积极性、主动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一)增强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始终把党放在心中最高位置

列宁曾经指出,“无产阶级在争取政权的斗争中,除了组织而外,没有别的武器”。中国共产党是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和严密的组织体系形成的统一整体。作为党组织一员,党员不同于普通群众,而是中国工人阶级有着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这就要求每一名党员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要把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刻在骨子里、植根于灵魂,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和党内组织生活制度,自觉做到“四个服从”、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强化“四个增强”。新修订《条例》在总则第三条规定党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的原则时,明确要求“党员应当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每个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自觉做到思想上认同组织、政治上依靠组织、工作上服从组织、感情上信赖组织。”因此,心中有党,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不断增强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要把心中有党化作具体行动,自觉把党员自身享有的权利同组织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统一起来,拿出以身许党的觉悟情怀,始终做到爱党、为党、兴党、护党,是共产党人的终身必修课。

(二)强化党员身份意识,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

党员身份意识是党员对于自身身份的认知和把握,是党员对于党的性质和执政宗旨的认知,是党员对于权利、义务、责任、纪律规矩的综合认知。党员身份的这种“特殊性”,要求我们深刻认知党员这一身份的“特”,既不是“特”在财富的敲门砖上,更不是“特”在权力的护身符上,而是“特”在坚守信仰、履行使命与承担责任上,意味着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行动。如果错误理解党员身份的“特殊性”,滥用党员权利、不履行党员义务,不仅会降低自身威信,失去群众信任,还会败坏党的形象。显然,党员身份意识彰显出党员的政治觉悟和坚强党性,这种身份意识和身份认同,统一于对党的性质、宗旨、历史使命以及党的纲领和任务的自觉认知和自觉行动之中。当然,强化党员身份意识从来都是根据党面临的形势任务变化而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和实践特点。新时代强化党员意识,就是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对“国之大者”心中有数,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始终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拥戴核心、维护核心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三)党员不能混同于一般群众,要以身作则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每一名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论担任何种职务、从事何种工作,首先要明白自己是一名在党旗下宣过誓的共产党员,要用入党誓词约束自己。”党员宣誓自愿加入党组织,也就意味着对党的信仰、使命和责任的认同与践履,党员不能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要始终做到在党忧党、为党尽责、为民尽责。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党自身建设也面临种种严峻考验,有的党员出现身份意识淡化、弱化等问题,忘却了党员权利和义务;有的党员游离于组织之外,不参与党的组织生活,违背党的组织原则,破坏党的组织秩序;还有的党员无意或有意地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回避党员最基本的义务和责任。正是基于此,新修订的《条例》根据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通篇将严明纪律规矩贯穿始终,尤其是在第四章“职责任务与责任追究”中,明确规定了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依规依纪追究责任的5种情形。因此,广大党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积极践行党员的行为准则和具体要求,思想境界和政治觉悟一定要高于普通群众,切实行使好党员权利,履行好党员义务,承担起党员的责任,时时处处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勇做新征程干事创业先锋

学习好贯彻好《条例》是当前全党上下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广大党员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本着对党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履行应尽的义务,积极行使享有的权利,落实落细《条例》各项规定,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奋发有为干事创业勇当先锋。

(一)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政治自觉

旗帜鲜明讲政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是我们党不断发展壮大、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证。作为一名党员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学思践悟《条例》要求,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结合起来,全面把握精神实质,做到知责于心。自觉同《条例》对标对表,经常校准偏差,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把准政治方向,坚定政治立场,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正确行使《条例》规定的各项权利,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各项义务,不断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坚决杜绝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诬告陷害、恶意诽谤等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言行,始终做讲政治的明白人,做到履责于行。

(二)勇于开展民主监督,积极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政治生态

党员的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基本方式,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重要途径。广大党员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积极开展民主监督,不断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要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强化民主监督意识,坚决克服好人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在党内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原则,勇于揭露、要求纠正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敢于旗帜鲜明地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以强烈的斗争精神实现党内正气充盈。要在坚决履行义务的基础上充分行使权利,充分运用各种民主监督渠道,积极参与党内事务,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反映真实情况,积极建言献策,有效监督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权力的行使,不断增强党的生机活力。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条例》,示范带动党员积极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各级党组织要带头担当,积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不断完善党员民主监督保障机制,严肃追究侵犯危害党员权利行为的责任,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尽责,让有为者有位,积极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

(三)敢于担当负责,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实践

担当就是责任,责任就要负责。《条例》规定的党员权利名称更加鲜明,内容更加具体,保障措施更加清晰。每一名党员都要增强主体意识,把行使好党员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做到敢于担当、敢于负责。要夯实担当负责根基,不断提高政治、理论、道德、纪律、作风修养,铸就“忠诚之魂”,把稳“思想之舵”,夯实“立身之本”,筑牢“自律之堤”,坚守“为民之心”,不断提高担当负责的能力,激发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内在动力。要敢于担当、敢于负责,充分发挥自身主体作用,做到担责于身、敢抓敢管,谋实招、干实事、创实绩,勤勉敬业、踏实做事,以对党忠诚、为党尽职的政治觉悟完成党交给的职责和任务。要重事功、练事功、善事功,苦练担当本领,通过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注重完善知识结构、强化专业思维、提升专业素养、增长实践才干,不断提高政治执行力,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2035年远景目标,紧扣高质量发展这个主题,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强科学谋划,深化改革创新,以“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共产党人最高人生境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智慧和力量。(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课题组成员:

刘  中  天津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

徐  中  天津市委党校副校长、教授

张亚勇  天津市委党校政治与统战教研部主任、教授

倪明胜  天津市委党校群团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刘  刚  天津市委党校研究室副主任

孙明增  天津市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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