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从“围追堵截”到“疏”“堵”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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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 编辑:付勇钧 2021-03-14 20:53:40

内容提要:非法集资是常见、高发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新发案件数量、涉案金额一直处于高位。日前,国务院颁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非法集资问题也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条例》将给我们带来哪些方面的改变?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起到怎么的推动作用?让我们一起来听听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才华怎么说。

天津北方网讯:非法集资是常见、高发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新发案件数量、涉案金额一直处于高位。日前,国务院颁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非法集资问题也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条例》将给我们带来哪些方面的改变?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起到怎么的推动作用?让我们一起来听听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才华怎么说。

津云记者:请您给广大网友剖析一下,非法集资案件治理的痛点在哪里?

才华:刑事处罚是打击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动用“最后一道防线”之前,违法行为刚刚发生、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阶段,正是行政手段的“用武之地”。非法集资对应的《刑法》罪名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条例》出台前,打击非法集资基本依靠刑事司法手段,一旦涉嫌犯罪,直接刑事立案,缺乏行政措施对犯罪隐患和潜在风险的有效制约。近五年来,国务院一直致力于起草和不断完善《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现在终于正式出台、即将实施。这一里程碑标志着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行政手段的空白将被填补,标志着行政机关将强化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制约和处置,标志着我国依法开展非法集资全链条治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津云记者:这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出台以后,会带来哪些改变?

才华:《条例》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的工作机制,明确牵头负责的工作机构。这是块块上的规定。在条条上,《条例》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基础上,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一步要求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除此之外,《条例》还明确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发现报告义务、新闻媒体的公益宣传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互联网信息管理义务、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查验核对义务。凡此种种,均是为了完善制度、群策群力,打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人民战争”。

津云记者:给广大网友一些意见和建议,日常生活中应该注意哪些?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陷阱?

才华:非法集资行为可能发生于任何行业,可能存在于任何市场主体,打击违法行为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更重要的是震慑不法分子,将违法行为消弭于萌芽状态、遏制于扩大之前。作为行政法规,《条例》规定了很多非法集资防范措施,对金融领域中的“无照驾驶”、字号标识、广告投放等有了全方位规定。与刑事措施相比,行政手段的前探式治理更利于违法行为的发现和管控,充分体现出《条例》防微杜渐、防患未然的特点。

表面上看,非法集资属于金融领域违法行为,扰乱银行业金融机构吸纳存款的市场经营秩序。但在实践中,以正常经营为目的的非法集资占比愈来愈少,非法集资的外衣日益花哨,包装日益复杂,隐蔽性日益提升,以“投资理财”为名、行骗取金钱之实的愈来愈多,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条例》所明确的责任、构筑的链条、赋予的手段,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挽回大家的财产损失,最终落脚点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然,《条例》可以遏制非法集资的蔓延,但恐怕无法根绝非法集资的发生。作为一名人民的代表、一位法律从业者,我想提醒广大老百姓,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务必谨记“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的忠言,警惕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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