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泄私愤 4楼扔菜刀!天津首例涉嫌高空抛物罪嫌疑人被依法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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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新报常健 编辑:刘颖 2021-04-15 13:51:00

内容提要:记者昨日获悉,滨海新区杨姓男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天津检察机关首次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做出批捕决定的案件。

  天津北方网讯:记者昨日获悉,滨海新区杨姓男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天津检察机关首次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做出批捕决定的案件。

  今年3月中旬,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称,滨海新区某街道一社区内有人正向楼下抛掷厨具等杂物,情况突发不可控制,希望民警能上门制止,避免伤及无辜群众。

  接到报案后,滨海新区公安局红旗路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处置。到达现场时,发现楼下散落着菜刀、菜板、垃圾桶等大量厨房用品。后经民警走访确认,高空抛物系男子杨某所为。周围群众反映,平日里杨某好吃懒做与家人关系不睦,当日又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与家人发生口角,为泄愤他就将枕头、菜刀、菜板、垃圾桶等杂物从4楼扔下。

  随即民警依法对杨某进行了传唤,并对报案人、周围群众进行取证。杨某对其涉嫌高空抛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证据确凿,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并将案件移交到滨海新区检察院。

  3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杨某被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主办该案的检察官对于嫌疑人被批捕的原因进行了详细地说明。检察官表示,高空抛物罪的认定,主要取决于以下几点:

  首先是案发场景,即“高空”的界定;抛掷的物品,是否具有伤害性;其次,抛物的地点,是否为人群密集的场所或交通通道;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对人身和财物造成损伤和损害、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最后为主观恶性层面,是否存在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经劝阻仍实施高空抛物行为,高空抛物受过处罚后再次实施的情况。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有被警方处理的前科,其行为的恶劣性有潜在上升的趋势。此外,杨某的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杨某居住在4楼,抛掷的物品皆为尖锐、易对人身和财物造成伤害和损害的厨房用具,物品下落的位置又是楼栋口、交通通道等人车必经之路。综上所述,检察院对杨某作出批捕决定。

  “如果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依照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检察官补充道。

  检察官说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新增的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把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将罪名的表述精准化,明确告知公众,高空抛物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惩治体系,体现了“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要求,有助于发挥司法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避免造成更严重犯罪,更周全地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同时,也让公众清楚地认识到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行为,情节严重还会构成犯罪。从而让更多人产生敬畏,遏制潜在犯罪。(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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