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开始施行 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 对餐饮浪费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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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晚报雷风雨 编辑:孙畅 2021-07-31 11:05:58

内容提要:记者从昨天下午举行的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昨天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昨天下午举行的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昨天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定这部法规,对于防止食品浪费行为,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将发挥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办公室主任张志强说。

  《规定》一共35条,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求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发挥表率作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公务用餐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用餐标准,严禁公款超标准用餐。公务用餐原则上实行自助餐,应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

  《规定》着重规范了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责任,比如,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为消费者提供半份菜、小份菜等不同规格的选择;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公勺公筷和打包等服务;改进宴席和菜单设计,优化备料制作流程,合理设置多种菜品分量规格;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明示用餐规则,提醒消费者按需、少量、多次取餐;探索建立并实行非居民厨余垃圾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规定》明确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单位及单位食堂、公职人员、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比如,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误导、诱导消费者过度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等。(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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