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通过“中间人”还款,差点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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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晚报李倩 编辑:孙畅 2021-10-12 09:14:17

内容提要:近日,东丽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提起不当得利,很多人会想到捡到失物故意不还等现象。而法官这次接到的案件有些特别,因不当得利而被告上法庭的是一位“中间人”。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东丽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提起不当得利,很多人会想到捡到失物故意不还等现象。而法官这次接到的案件有些特别,因不当得利而被告上法庭的是一位“中间人”。

  原来,起诉这位“中间人”的是另一起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案件中,甲将一笔钱借给了乙,甲乙两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将部分还款交付给“中间人”丙,但甲称并没有收到钱。后因借款合同纠纷,甲将乙告上法庭,但由于乙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对于交付给“中间人”丙的部分还款未能说明。如今,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案进入执行阶段,甲要求乙偿还全部借款。乙无奈之下只得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中间人”丙返还此部分还款。

  一次借钱,牵扯两起诉讼、三方当事人。捋清甲、乙、丙三方关系后,法官立即联系被告“中间人”丙。没想到,被告拒不配合,始终声称“那是甲和乙之间的纠纷,跟我没有关系”,并推脱让法官去和申请执行人甲沟通。法官审慎查明乙提交的证据后,不断向丙释法说理,阐明诉讼风险和法律常识,协调原告乙和被告丙的关系。在法官的努力下,丙的态度终于转变。法官又向申请执行人甲告知上述情况,甲也认可了乙偿还部分借款的事实。

  由于案件关涉到执行程序,法官积极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传唤甲、乙、丙三方到法院对纠纷进行整体解决。经过举证质证,甲对于乙交付给丙的部分还款予以认可,并在执行款项中予以扣除;乙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对丙的案件撤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顺利审结。

  法官提示,出庭应诉是答辩权的行使,通过双方举证质证使得案件事实更加清楚明晰,拒不出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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