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动红色资源最高罚款50万!《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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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霍艳华 编辑:李松达 2021-11-29 22:30:49

内容提要:11月29日,《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已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北方网讯:11月29日,《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已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红色资源是中国共产党艰辛而辉煌奋斗历程的见证,是最宝贵的精神财富,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天津有着光荣的革命传统,形成了大量物质和非物质红色资源。为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让红色资源“活起来”,本市出台了《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

该《条例》明确立法保护红色资源的范围,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教育意义和纪念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包括:重要历史事件和活动的旧址、遗址或者场所,以及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其他纪念设施;重要历史事件和活动的档案资料;反映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英勇奋斗历程、伟大革命精神、辉煌建设成就的实物;重要口述历史、回忆记录、手稿等。

按照《条例》规定,本市将建立红色资源名录管理制度,实行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规定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纪念标志等具体保护措施,规范红色资源的修缮、修复。同时,《条例》还对生产作业中发现红色资源调查线索的现场保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的抢救性保护等作了规定。

为了充分发掘和运用本市红色资源优势,打造具有影响力和本市特色的红色文化品牌,《条例》规定各个领域采取多种方式,推动红色资源传承与弘扬。一是加强红色资源理论研究和宣传。二是鼓励支持文艺作品创造。三是明确各类纪念活动和宣传教育活动。四是推动红色资源向社会公众开放。五是明确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指导开发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精品线路、研学旅行等,深化区域红色旅游合作,促进红色资源传承利用与旅游融合发展。

另外,《条例》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对红色资源有亵渎和不文明的言行。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纪念标志等行为,规定由有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迁移、拆除、修缮红色资源,或者擅自进行原址重建等行为,规定由有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津云新闻记者 霍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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