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九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邓修明因工作调动提出的辞去天津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2021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九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邓修明因工作调动提出的辞去天津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