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春雷辞去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2021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春雷辞去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