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九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陈辐宽为天津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2021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九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陈辐宽为天津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