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地产市场连发新政 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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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新报李文博 编辑:李松达 2021-12-06 11:22:11

内容提要:近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了关于规范直管公产房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严格控制直管公产住宅分户,鼓励直管公产住宅进行并户。同时明确了直管公产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由房屋承租人选择。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了关于规范直管公产房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严格控制直管公产住宅分户,鼓励直管公产住宅进行并户。同时明确了直管公产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由房屋承租人选择。

严控分户鼓励并户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对直管公产住宅不再进行分户。本通知施行之日前,人民法院已出具的生效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者经民政局备案的协议离婚书(以离婚登记日期为准)明确进行分户的,可仍根据上述文书办理分户。

成套伙用直管公产住宅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且承租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配偶分别承租的,在申请转让房屋使用权时,应当先并户再转让使用权。

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的征收应当严格按照《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执行。直管公产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由房屋承租人选择。住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市房管中心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收取产权补偿,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95%取得补偿。

非住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市房管中心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收取产权补偿,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80%取得补偿。

产权调换后房屋面积不低于原面积

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先按照前款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比例计算、结清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直管公产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调换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且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调换房屋权利人应登记为市人民政府。

调换房屋为期房且属于住宅房屋的,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5%缴纳产权补偿资金;调换房屋为期房且属于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20%缴纳产权补偿资金。待安置房屋建成并将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后,产权补偿资金退还征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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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行动计划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本市将利用3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聚焦房屋买卖、房地产开发、住房租赁、物业服务领域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整治。

房屋买卖

重点整治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诱骗群众购房;未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部准售房源等有关信息;违反本市限购政策向不具备购房资格人员销售商品住房;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定、排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诚意金、房款等预付款;出售已经设定抵押的商品房,未书面告知购房人;未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捏造、散布房地产领域相关不实信息,制造负面舆情等问题。

房地产开发

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开工建设的问题;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实施建设的行为;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组织督促参建单位对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进行有效治理等问题。

住房租赁

重点整治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未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推送开业报告,开通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网签备案功能;未按规定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未通过监管服务平台进行房源核验并取得核验码;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等问题。

物业服务

重点整治开发建设单位未在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并组织购房人予以书面确认;物业公司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相关信息;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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