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2007年上映的电影《盲山》,将一名女大学生被人贩子拐卖后的辛酸、无助,甚至绝望,呈现于观众眼前。而2022年的“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更似一声警钟,引发了我们对于法律理解与适用的反思。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建议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的量刑起点,依法遏制收买行为,有其合理性。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到死刑;而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有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情形,则按照相应罪名处罚或数罪并罚。可以看出,目前法律针对“收买”的处罚明显低于“拐卖”行为。而收买方是整个拐卖产业屡禁不绝的毒瘤源头,买方市场的存在使得拐卖者屡次铤而走险,屡禁不绝。提高收买行为的最低量刑,蕴含有法律评价、法律逻辑、法律精神等多方面的考量。
“买卖”行为的法律评价差异过大。拐卖、收买人口作为密切联系的两个行为以及对合犯的两个罪名,同样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自由及尊严,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同时收买行为蕴含多种公共安全风险,严重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却与“拐卖”行为拥有截然不同的刑法评价,难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数罪并罚”的处罚模式难以实现。实践中,对于收买妇女、儿童行为的打击需要全面理解立法机关和刑法理论上所设计的“组合拳”模式,即通过追究收买行为与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罪名的“数罪并罚”来实现,但愿景往往由于“取证难”而无法实现。尤其是这些行为若发生在婚内,在乡土环境中对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强奸、限制自由等犯罪的追责更是难上加难,这其中存在的执法不严、漠视、包庇等行为,也是处罚力度难以到位的症结所在。
法律应当传递平等向善的人文精神。生而为人,我们都应享有不被奴役的权利,这是人的尊严和自由的核心。《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然而,拐卖和买受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是对妇女和儿童的奴役,更是对人权价值的公然践踏。提高买受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责的倡议,不仅是一个刑事规范的调整问题以及刑事治理的技术问题,也是事关社会共同体核心价值体系的导向问题。
(作者: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段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