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出租房屋疫情防控,蓟州区最新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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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掌上蓟州、网信津南 作者: 编辑:付勇钧 2022-05-13 23:48:26

内容提要:5月13日,蓟州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加强出租房屋(含日租房、网约房)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天津北方网讯:5月13日,蓟州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加强出租房屋(含日租房、网约房)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根据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为有效消除疫情传播风险隐患,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现将加强出租房屋(含日租房、网约房)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进一步压实出租人责任。出租房屋(含日租房、网约房)的出租者要严格履行出租房屋疫情防控责任,按要求登记承租人信息,同时必须向村(居)委会报备,由村(居)委会向乡镇(街道)报备,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严格履行承租人义务。承租人要按照要求向出租人进行信息登记,包括身份信息、单位职业、个人旅居史、行程史和接触史,落实验码、测温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同时履行向村(居)委会报备的义务。

三、加强承租人返蓟管理。出租人要实时掌握承租人动向,提示承租人出津、返津要履行告知义务。承租人为外省市返蓟人员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要向村(居)委会报备个人旅居史、行程史和接触史,不得瞒报、漏报。外省市返蓟人员不报备,引起疫情传播风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或实际居住人员将承担同等法律责任。

四、完善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房屋出租人要在房间内醒目位置张贴属地乡镇街疫情咨询电话和附近医疗机构电话、地址,提示承租人减少参与聚集性活动,配合村(居)委会疫情防控工作,按要求主动参加核酸检测,进入公众场所佩戴口罩、主动验码测温,增强疫情防控意识,避免传播风险。

蓟州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5月13日

此前,微信公众号“网信津南”发布通告↓

根据当前疫情发展形势,为有效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保障广大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加强出租房屋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出租人主体责任。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房屋出租人要严格履行出租房屋疫情防控义务,落实主体责任。在房屋出租时,应当查看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第一时间主动将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相关信息上报至所在社区(村)及派出所,不得知情不报、瞒报、漏报。

二、严格落实承租人个人责任。房屋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本人、经办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实际居住人的身份信息,并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行程史和接触史。若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的,需承担出租人治安责任,严格落实实际居住人身份登记、查码、测温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履行向社区(村)及公安派出所的信息申报义务。

三、严格落实来返津管理要求。房屋出租人要实时掌握承租人动向,承租人或实际居住人自外省(市)来返津的,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要提前向出租房屋所在社区(村)报备旅居史、行程史和接触史。房屋出租人要协助社区(村)严格落实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居家健康监测管理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承租人或实际居住人从外省(市)来返津不向社区(村)报备的,引起疫情传播风险的,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或实际居住人承担同等法律责任。

四、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房屋出租人须加强对承租人、实际居住人的防疫要求宣传和教育,督促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增强疫情风险防范意识,进入小区及公共场所要扫“场所码”、佩戴口罩、测温,同时主动按频次要求参与重点人群核酸检测,确保“应检尽检”。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及实际居住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津南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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