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保障性租赁住房新政!谁能租?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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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广播 作者: 编辑:孙畅 2022-05-19 08:46:35

内容提要:近日,天津市政府发布《天津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天津市政府发布《天津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其中明确:

  本市户籍在租住区无自有住房和非本市户籍在津正式就业且在租住区无自有住房的均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宿舍型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住宅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符合本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申领本市居住证后,享受子女义务教育、就业、社会保险、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证照办理等基本公共服务,并享受积分落户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半年、不超过3年。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部分重点内容如下

  ▼▼▼

  基础制度

  明确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本市户籍在租住区无自有住房和非本市户籍在津正式就业且在租住区无自有住房的均可申请,重点保障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体。

  严格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宿舍型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住宅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面向本单位职工或特定对象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标准可以结合实际需求适当调整。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按照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规定,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增加服务功能。

  建设方式

  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统筹考虑人口导入、产业发展、空间规划等要素,根据不同区域特点和人口规模控制要求、产业园区发展需求、轨道交通便利程度进行布局,通过盘活利用存量住宅房屋转化、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新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等方式筹集房源,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实现职住平衡。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及各区建成区可以通过城市更新方式,优先利用存量住宅房屋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需求较大的商业商务区可以采取对周边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方式,满足保障对象需求。

  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相关区国家级和市级产业园区主要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以及园区周边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就近满足职工居住需求。

  各区应按照“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要求,结合需求适当安排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支持政策

  土地支持政策

  1.对利用存量住宅房屋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原土地使用年限内维持原供地方式,不补缴土地价款。列入城市更新范围的可享受相关政策,改造提升后的增量房屋和腾空房屋,可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2.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及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3.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程序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土地使用年限不变,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4.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5.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6.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财政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申请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

  税收、金融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税收、金融支持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的通知》,银保监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

  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部门负责对项目运营期内水电气热收费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

  公积金支持政策

  符合本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公共服务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申领本市居住证后,结合其租赁的保障性住房所在区有关规定享受子女义务教育、就业、社会保险、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证照办理、社区事务、科技申报、职业资格评定、评选表彰等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并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享受积分落户政策。

  运营管理

  加强权属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整体转让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

  严格租金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本着租户可负担、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按照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确定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政策的按规定进行处置。

  规范租赁行为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面向本单位职工或特定对象出租的除外),项目开始运营前,应当通过本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推送开业信息,并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手续。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半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不超过3年,合同到期承租人仍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

  加强社区服务

  区住房建设部门应积极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加强安保、清洁和维修养护,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服务。街道(乡镇、园区)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社区网格化治理范围,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作用,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品质和服务水平。

  落实安全责任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运营主体依法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应当建立完善的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处置制度,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确保租赁住房符合运营维护管理相关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房屋住用安全。

  严格退出管理

  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续期或到期退出的,产权人应当向区住房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住房建设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续期的可继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到期退出的应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恢复原用途。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变更土地用途后,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在土地使用年限内不得退出,确需退出的,土地恢复原用途,房屋不得再作为住宅使用。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到期退出后,应当按村庄建设规划要求实施建设。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房屋,由相应部门将其纳入原用途管理,并相应调整税收、金融、水电气热价格等支持政策。(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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