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生活中时常会发生宠物伤人事件,因宠物侵权引起的民事纠纷也随之增多。近日,静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杜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事发当日上午,原告杜某某在静海区子牙镇集市道路上经过,行至被告王某某住处门前时,被被告拴在柱子上的狗咬伤左腿,原告遂与被告家人交涉,被告家人给原告1000元用于接种狂犬病疫苗。同日,原告杜某某到静海区卫生院接种第一针狂犬病疫苗,后回到事发地点,原、被告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原告报警。之后,公安机关出具纠纷调解告知书,告知原告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案件中,结合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纠纷调解告知书,足以认定系被告王某某饲养的犬只将原告杜某某咬伤,被告亦未出示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杜某某因受伤所造成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6559.95元。(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