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河西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陶某犯盗窃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判处陶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犯罪嫌疑人陶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主动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后采用挂失补办的方式将卡内被冻结资金据为己有,在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同时又涉嫌盗窃罪。
2021年9月,陶某在浏览贴吧时发现一条高价收购银行卡的广告,手头拮据的陶某迅速联系对方,得知对方收购银行卡是为了收取“电诈”资金后,仍贪图每张卡1万元的好处费,欣然前往对方所在省市,将自己名下3张银行卡及支付密码、手机银行信息提供给对方使用,并主动配合刷脸验证。
次日,陶某发现自己出售的银行卡因资金交易异常被冻结。离开对方后,陶某第一时间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查询到卡内仍有38万余元资金。贪心的陶某想到对方赚的也是来路不正的钱,一定不敢报警,便携带身份证前往银行营业厅,谎称自己丢失了银行卡,申请挂失补办,并将卡内资金如数转移至新卡,后在5天内将38万元电信诈骗被害人的被骗资金全部挥霍。
同年11月,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陶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其移送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发现陶某的异常消费行为后,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涉案银行卡资金来源、挂失过程、最终去向开展取证,最终以犯罪嫌疑人陶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自己开办的银行卡决不能提供给他人使用,一旦他人使用这些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可能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另外,哪怕是被冻结在自己卡内的资金,也不是“天上掉的馅饼”,要时刻牢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