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车被砸 六位邻居有嫌疑 法官判了:其中一位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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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新报常健 通讯员 翟琛圳 编辑:付勇钧 2022-08-05 11:59:36

内容提要:近日,南开区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一起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根据实际情况划分责任,有效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南开区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一起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根据实际情况划分责任,有效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案由 高空抛物砸坏车

张三是南开区某小区3号楼102号住户,李四、王五、赵六、丁七和刘八、吴九分别为同楼另一侧201号至601号房屋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日前,张三报警称其私家车停放在房屋护栏外,被人高空抛物砸坏。公安机关调查,现场没有监控录像,未能查到具体侵权人,故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四、王五、赵六、丁七和刘八、吴九及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车辆维修费5万余元。

调查 没监控证据不足

案件受理后,民三庭承办法官王岩多次前往案涉地点实地调查,并向公安机关调取掉落物残片、现场照片、走访录像等证据。同时,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耐心释法析理,告知各方当事人应积极提供见证人、监控录像等证据线索,以便确定实际侵权人。庭审中,201号至601号房屋住户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无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物业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张三停车位置不属于物业规划停车位。同时,各被告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能证明张三的车辆系在案涉楼下被砸。

分析 一住户排除可能

法院认为,根据案发当日的天气状况、掉落物在车顶和周围形成的痕迹、证人证言、报警记录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张三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存在高度可能性。结合停车位置、车顶被砸位置以及房屋位置关系,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限定在101号房屋一侧的二至六层较为合理。六层住户吴九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事发至今不在此居住,且其阳台护栏安装有一定高度的铁丝网,故应当排除其存在抛物、坠物的可能性,吴九对本次事故不应承担责任。

张三停车的位置,并非物业公司规划的停车位,且在本次事故之前,相同位置已发生过物品掉落的情况,张三在明知存在物品掉落风险的情况下,仍长期在此停放车辆,故应对本次车辆受损承担一定责任。

物业公司未能在物业管理和服务中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尤其是事发地无监控设备,这也是本案无法查明实际侵权人的重要原因。同时,张三停放车辆的位置并非其规划车位,但其未加以制止和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存在一定失职。

判决 按比例承担责任

最终,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综合认定后,法院判决:张三自身存在过错,承担30%的责任;201号至501号住户各自就车辆维修费用承担10%的补偿责任;物业公司未能在物业管理和服务中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承担30%的责任。(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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