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近日,东丽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原告汪某(男)要求其四个子女给付赡养费,履行赡养义务。
原告汪某称,其有三女二子,大儿子已经去世。三个女儿在日常生活中从来不照顾他,小儿子虽然同意履行赡养义务,但也因客观原因,不能与之共同生活。自己现在年纪大了,又因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每月需花费医药费、保姆费、伙食费及其他日常开销,合计10000余元。虽然每月有养老金2250元,但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希望四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其赡养费2187.5元。对于原告汪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儿子同意,三个女儿不同意。三个女儿认为,父亲每月有退休金并有9万元的存款,并非生活困难。且三个女儿称一直轮流照顾汪某起居,已经在能力范围内履行了赡养义务,并且三人存在经济困难,仅同意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汪某每月有养老金收入,并有存款,但其已年老,并患有疾病,生活起居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他人照顾。汪某的三个女儿在庭审过程中均表示无法对父亲进行生活上的照料看护,导致汪某生活费用支出增加,其收入和存款无法持续、稳定维持其正常生活。为保障原告汪某安度晚年,四子女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的义务。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情况以及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汪某的三个女儿每月每人各给付汪某赡养费600元,汪某儿子每月给付赡养费2187.5元。
法官表示,父母对于子女,不仅有生恩,亦有养恩。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良好的家庭关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让生养我们的父母安度晚年,是为人子女者应当尊崇的孝道文化。本案的依法判决,不仅给了老年人法治保障,更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