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拟明确:餐饮店未安装这一装置 最高罚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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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广播 作者: 编辑:邓坤伟 2024-04-17 15:15:17

内容提要:近日,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保障燃气安全方面,《条例》拟规定: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有使用燃气餐饮场所的其他单位,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保障燃气安全方面,《条例》拟规定: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有使用燃气餐饮场所的其他单位,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燃气安全

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有使用燃气餐饮场所的其他单位,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罐装液化石油气作为烹饪热源;使用两个以上不足五十公斤罐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分散使用,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向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供应五十公斤以上的罐装液化石油气。

以燃气作燃料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燃气管道、存储罐体、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自闭阀、连接管、燃气器具等,确保其正常使用。

餐饮热源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供应或者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罐装液化石油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有使用燃气餐饮场所的其他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津云新闻编辑邓坤伟)

   原标题:天津拟明确:餐饮店未安装这一装置,最高罚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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