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日前,宝坻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许某罚款1000元。
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宝坻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许某罚款1000元。
荣某因追索劳动报酬向宝坻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刘某、许某共同给付工资款。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许某给付荣某劳务费4600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与许某并未履行判决,荣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扣划许某名下银行存款800余元。经多次调查,未发现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而对被执行人刘某、许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的强制措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两年后,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许某存在将保险金取出未申报、未履行的情况,依法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时过不久,许某就联系执行法官,交纳了全部执行款。案件虽已执行完毕,但许某的行为明显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法官在对其进行训诫的同时,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