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中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司法护航老字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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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今晚报 作者:李倩 编辑:孙畅 2024-04-26 09:15:01

内容提要: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司法护航老字号发展的相关情况,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2023年以来,一中院共审结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85件。

  天津北方网讯: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司法护航老字号发展的相关情况,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2023年以来,一中院共审结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85件。

  老字号承载着世代相传的产品和技艺,是传承中华传统文化的载体,保护老字号就是保护文化历史的传承。法官介绍,通过对涉老字号案件的梳理发现,目前部分老字号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多重知识产权涉诉风险。如,部分老字号在发展自己特色产品过程中会经常变换外包装的核心要素,导致其包装装潢缺乏连贯性和稳定性,不易形成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装潢,从而在诉讼中不被保护。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大桥道案中,就能看到本市老字号大桥道公司在使用涉案雪糕产品外包装方面就具有一定的延续性,最终被成功认定涉案产品包装是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从而受到司法保护。

  本案中,原告天津大桥道食品公司生产“豆逗乐”雪糕产品已至少十余年,且持有“豆逗乐”注册商标。原告发现天津某副食经营部销售被告山西某冷饮公司生产的“豆逗乐”雪糕,且山西某冷饮公司利用同音字替代方式生产销售多款与原告包装装潢均近似的“豆逗乐”雪糕。原告认为二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且侵权产品外包装与原告“豆逗乐”的产品外包装近似,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山西某冷饮公司在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上使用多个“豆逗乐”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生产的“豆逗乐”雪糕商品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被告山西某冷饮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包装、装潢与涉案“豆逗乐”雪糕商品包装装潢在整体颜色、各图片要素等方面构成近似,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天津某副食经营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亦构成侵权。故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本案是一起保护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净化市场竞争环境的典型案例。原告天津大桥道食品公司是本市知名企业,“大桥道”品牌更是被评为中华老字号。法院在认定商标侵权的基础上,进一步保护了原告享有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权利,有效维护了老字号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案件审理中,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严惩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可以及时阻遏侵权并充分补偿权利人,符合新发展理念内在要求。

  在另一起案例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及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犯其著作权的LED学习台灯,且在2012年、2014年两次被诉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后,再次侵权。被告天津市蓟州区某百货商店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故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并要求对被告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系第三次实施侵权行为,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的同时,全额支持原告15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诉请。

  法院在本案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天津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有效震慑侵权行为的决心。在此,法官提示,生产商在生产经营中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在被诉后要及时停止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不能再次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将面临惩罚性赔偿。(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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