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打印遗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顾名思义就是打印形成的书面遗嘱。所以存储在电脑中的电子文档并不构成遗嘱,必须要进行书面打印形式的转化。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认识偏差和思维惯性,极易导致对打印遗嘱的认识不准确,从而产生争议。近日,北辰区人民法院法官以案释法,详解打印遗嘱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赵某某、齐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女。父亲齐某某去世后,母亲赵某某和三姐妹到公证处进行了遗产公证,公证内容为齐某某名下房屋中的一半为其遗产,由赵某某继承。公证后,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赵某某名下。后来,母亲也去世了,继承纠纷自此产生。
诉讼过程中,原告为大姐,她提交了打印遗嘱一份,载明赵某某自愿将名下坐落于北辰区某小区的房屋由大女儿全部继承。立遗嘱人处有赵某某签字,案外人韩某作为执笔人、见证人签字,刘某某作为见证人签字,落款有日期。庭审中,韩某、刘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韩某表示,赵某某当时意识清楚,应其要求进行遗嘱代书,后赵某某说,字迹比较潦草,便要求打印,韩某便将遗嘱打印后,交赵某某审阅签字,其后进行签字。被告为齐家二姐和三妹,二姐对大姐提交的遗嘱中母亲签字是否为本人书写提出异议,并申请笔迹、指纹鉴定。经鉴定,遗嘱落款中的“赵某某”签字、指纹与样本笔迹、指纹系同一人书写、捺印。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赵某某所立遗嘱,原告申请案外人韩某、刘某某出庭作证,能够陈述被继承人赵某某的意愿,且在打印遗嘱上签字,赵某某的签字经鉴定系本人所签,遗嘱内容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
被告抗辩该遗嘱无效,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见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抗辩遗嘱订立过程没有录音录像一节,法律并无强制规定代书遗嘱必须录音录像,被告该项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关于被告抗辩订立遗嘱时房屋尚在其父名下一节,原被告及赵某某办理继承公证时,原被告均确认放弃继承齐某某的遗产份额,之后赵某某才订立遗嘱,符合一般群众的法律认知。且之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赵某某名下,该遗嘱真实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判决登记在赵某某名下的房屋,由大姐继承,二姐和三妹需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法官提醒,打印遗嘱作为法定遗嘱方式,应当首先符合有效遗嘱所要求的实质要件,如: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财产等。从形式要件来看,订立打印遗嘱,还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打印遗嘱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行为都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但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参与见证。对于见证人的要求,民法典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成为见证人。
第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打印遗嘱比较容易被篡改和更换,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法律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都要签名,如果只在最后一页签名,而没有在每一页都签名的打印遗嘱是无效的。
第三,需要注明年、月、日,遗嘱设立时间是判断遗嘱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未注明年、月、日的打印遗嘱,没有法律效力。(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