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近日,静海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数年前,原告刘某某在同乡介绍下,从内蒙古来到本市静海区独流镇为宋某某放羊,双方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刘某某初到天津时,其身份证、手机不慎丢失,无法与家人联系。辗转多年后,刘某某才托老乡将自己的情况告知家人。刘某某的女儿赶到天津接父亲回家,得知多年来父亲一直没有收到过工资,便与宋某某就支付拖欠工资发生争议。故刘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某支付工资17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宋某某的态度十分坚决,他认为刘某某平时有抽烟、喝酒等其他花销,其工资已用于日常消费,且刘某某在提供劳务期间,有丢失羊只及因放羊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等情况,不应当再给付其劳务费用。
因双方争议较大,在首轮开庭中刘某某与宋某某本人均未到庭,调解工作陷入僵局。在第二轮开庭中,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一方面,法官耐心引导宋某某换位思考,理解刘某某提供劳务多年想要拿到工资回乡的迫切心情。另一方面,法官积极劝解刘某某念及宋某某的照顾,并阐明放羊期间的损耗和日常消费均由宋某某担负,累加起来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最终,双方对劳务费的支付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宋某某当庭给付刘某某劳务费7.1万元,双方握手言和。(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