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着面前的2份判决书,56岁的闫秀红渐渐红了眼眶,声音有些颤抖地说,“一审判我无罪,检察院抗诉后,为什么在其他证据没有变化,还多了一项对我有利证据的情况下,重审我还能被判有罪?”

闫秀红和两份“阴阳判决”
闫秀红是哈尔滨铁路局三棵树机务段齐齐哈尔整备车间的一名机车质检员,2017年,她在“刷脸”考勤时,因同事宋某某突然的呼喊,双方发生争执。而后宋某某称左耳疼痛就医,诊断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
2018年9月,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闫秀红提起公诉。同年12月,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闫秀红无罪。公诉机关提起抗诉后,上级法院齐齐哈尔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过程中,其他证据未变,唯一新增的证据显示,宋某某在争执发生的6天前,曾前往医院急诊,进行西格氏耳镜检查,据悉,该器械常用于中耳和鼓膜检查。在此情况下,2019年7月4日,一审法院重审判决闫秀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突然的争吵变成刑事案件
2017年10月21日夜里近11点,值夜班的闫秀红从机车上下来,抱着几块待检验的硬盘,前往综合楼。站在考勤机前,她刚准备“刷脸”,机车保养员宋某某从休息室出来,突然在走廊里高声呼喊其他同事按时考勤,闫秀红被吓了一大跳。
“当时他喊的声音特别大,也听不清他喊的是啥。大半夜突然一声,真的给我吓够呛。后来说他是在喊大家考勤,可之前值夜班,我没遇到过他提醒考勤高喊的情况。”闫秀红说,“我问他喊啥,他突然上来就骂我,然后我们就互相骂,他拿手机录我,还喊说‘你别打我’之类的话,我离他有一两米远,还骂他不要脸,说‘谁打你了’。”
争执间,闫秀红曾上前试图抢夺宋某某的手机,最终没有成功,她也离开了综合楼。闫秀红走后,宋某某报警并表示他的左耳疼痛、听不见,在同事的陪同下前往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鼓膜外伤性穿孔”。

宋某某病例记录
其实,当年10月22日一早在待检机车上,闫秀红就听说了宋某某耳膜穿孔的事情,但她当时并未在意,“抢手机时我确实碰到了他的手,但我从没碰过他的头和耳朵,我觉得他穿不穿孔,跟我没关系。”但3天后,她接到了派出所的电话,让她去做笔录,“他们的意思是宋耳朵穿孔是我打的,我反复强调不是我。笔录改了三四次,我最后才签字确认。”
2018年1月,该案被移送至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进行调查,当年2月,该案被移送到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同年9月3日,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闫秀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宋某某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并审理。
一审被判无罪
2018年10月和12月,该案在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在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2018)黑7104刑初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2018年63号”)中显示,法院认为,案件的焦点是宋某某左耳鼓膜穿孔外伤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是闫秀红击打行为所致。第一,闫辩称与宋争执时掰其手指抢夺正在录像的手机,但没有拧扯其耳朵,也没有击打过其头面部;宋则称闫案发时掰其手指,用右手薅、拧其左耳,且用右手打到了其左侧头面部;第二,争执时现场唯一证人陈某全只是听到宋喊“别碰我耳朵、别打我”等声音,看到二人在抢手机过程中闫槌宋的胳膊,并没有看到闫拧扯宋的耳朵,也没有看到闫是否对宋的头面部包括左耳部有击打行为;第三,有证人证实案发前未发现宋某某有耳部不适,争执后直到确诊,宋某某没有发生过意外,排除事后受伤可能;第四,接诊医生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均表示,宋某某的耳朵系外伤性穿孔,且系短期内形成。

原一审无罪判决
综上,目前证据中仅有宋某某陈述证实闫秀红对其耳部有击打行为,其他证据均无法证实闫秀红对宋某某左耳有拳击或掌掴等可以引起耳道内气压急骤变化,并足以造成耳膜穿孔外伤的击打行为,证据间不能互相佐证,虽能排除宋某某有被二次伤害的可能,也有人证实宋某某案发前能与人正常交流,但仍不能推定宋某某穿孔外伤就是由闫秀红造成的唯一结论。最终,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闫秀红无罪,同时驳回宋某某要求闫秀红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
“之后,宋某某没有提出上诉,但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抗诉了。”闫秀红说,2019年4月1日,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了齐齐哈尔2018年63号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新增有利证据反判有罪
2019年4月8日,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重新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宋某某再一次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9年6月28日,闫秀红被执行逮捕,2019年7月4日,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重审后,下发了(2019)黑7140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2019年19号”),认定闫秀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在“2019年19号”判决中,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的“认为”发生了反转。

重审后有罪判决
法院认为,宋左耳鼓膜穿孔是新伤,且他就诊时没有其他耳部疾病;目击者虽未直接看到闫打击宋左侧头面部,但听到了宋喊“你别碰我,别碰我耳朵;别打我,打我我录着呢”等声音,看到二人“连抢带槌咕”;证人证实宋某某争执后至诊断穿孔前没有再次受伤,争执前听力正常。综上,能够认定宋某某所受伤情系闫秀红所致。
对比“2018年63号”和“2019年19号”两份判决书不难发现,该案件两次审理,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证实该院“审理查明”所采用的十余份证据均是相同的。

重审期间新增的证据
唯一不同的是,重审期间,应闫秀红申请,公诉机关调取了在双方争执发生6天前,也就是2017年10月15日凌晨,宋某某去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耳鼻喉科急诊,交纳挂号费及西格氏耳镜检查费共计13元的证据。
对此,宋某某说当时他感觉右耳进了虫子,在爱人陪同下去医院检查,医生照了一下,说没有东西,他就回家了,他没做过西格氏耳镜检查。
“西格氏耳镜,就是检查中耳炎和鼓膜的一种器械,我怀疑宋某某在案发前左耳就有问题。”闫秀红说,让她难以理解的是,法院采信了宋某某10月15日的急诊记录,把宋某某说的当时就诊原因当作被害人陈述使用,却对她的怀疑不予支持。

查不到医生证明
重审庭审中,公诉人认为宋某某案发前就诊过,但没有病历证实耳部真实病因,不影响案件的最后认定,闫秀红说,“查到医生信息,就不难知道宋某某去急诊的病因。但齐齐哈尔第一医院和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刑警支队,都曾出具说明,说查不到10月15日凌晨接诊宋某某的医生信息。医生夜班都会有排班,有明确日期怎么会查不到医生信息?”
存在疑问的司法鉴定
案发后,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作出的“伤情鉴定书”、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刑事技术处作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都认定宋某某左耳所受损伤为外伤性耳膜穿孔,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伤情鉴定书”,因鉴定人经法院通知未出庭,再审时没有被当作定案依据。而上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人之一的张某某在二审哈尔滨铁路运输中院庭审时说,宋某某的伤情鉴定,因没有耳镜设备,鉴定人只是采用肉眼进行观察。

二审庭审记录
“很多医疗书籍中都写明,鼓膜穿孔需要通过耳镜进行检查,鼓膜在耳朵最里面,肉眼怎么可能看得清,而且只用肉眼做的鼓膜伤情鉴定,根本不符合鼓膜穿孔检查的要求。”闫秀红说,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8条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这份意见书,一直是定案的证据之一。”
庭审过程中,闫秀红和代理人都曾向法院提出为宋某某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宋某某回复称,如果是闫秀红要求他不会做,如果是法院要求他会配合,之后,重新做伤情司法鉴定的事不了了之。

宋某某影像学检查报告
案发后,宋某某的多份影像学检查报告单上写着“左侧鼓膜略增厚”“紧张部偏前部见一近椭圆形穿孔”“左耳鼓膜紧张部穿孔,肾形”等内容,医生查体记录显示“左耳鼓膜上有一小穿孔,穿孔边缘欠整齐,穿孔呈裂隙状”“穿孔边缘欠整齐,有少许血性分泌物”等内容。

宋某某影像学检查报告
2020年9月和2021年11月,闫秀红和她的代理人,分别委托了两家不同机构的法医,对宋某某的左耳穿孔伤情作出了专家论证意见书、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
两份意见书给出的鉴定结论相似,都认为间接外伤所致的鼓膜穿孔需要空气压力急剧变化的外在条件,可法院审理查明的宋某某手机录制视频、综合楼内的走廊监控视频、警方执法记录仪视频等,都没有闫秀红动手击打宋某某左侧头面部或左侧耳部的影像,案发当天民警用执法记录仪近距离拍摄宋某某左侧面部、颈部,也没有发现肉眼可见的明显伤痕。

闫秀红及律师分别委托两家机构进行鉴定
此外,西格氏耳镜是检查鼓膜外伤、化脓性中耳炎和鼓膜炎的专用器械,结合宋某某争执后的CT检查发现“左耳鼓膜略增厚”,当天损伤不可能造成鼓膜增厚的影像学表现,且椭圆形和肾形穿孔均不符合急性外伤所致的不规则裂孔形态,接诊医生的主观查体记录与影像检查的客观图像存在较大差异,应以影像检查为准。两份意见书均认定,宋某某鼓膜穿孔,与闫秀红的争执事件无关。
争执“罗生门”
一审重审宣判后,闫秀红不服上诉至哈尔滨铁路运输中院。2019年10月,哈尔滨铁路运输中院驳回上诉后,她又开始申诉。2022年6月和2023年12月,哈尔滨铁路运输中院、黑龙江省高院,分别驳回了她的申诉。
去年3月下旬,拿到黑龙江省高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时,闫秀红绝望地哭了半宿,“我被关了8个月,出来这5年多,一直在跑案子,女儿怀孕我都顾不上。有人劝我放下,但我没办法放下,也说服不了自己去放下……”

被驳回申诉
当年在闫、宋二人争执现场的证人陈某某告诉津云新闻记者,因时隔多年,当年的情况他已经记不清,“宋在走廊里喊大家照脸,我在屋里,也不知道他们具体是怎么吵起来的。闫跟我不是一个班组,不太了解为人,宋是后来的同事,相处时间不多,也不是很了解。”对于闫秀红当晚有没有打宋某某的头面部,陈某某说,“时间太久了,真的忘了。”
闫秀红始终坚称自己没有打过宋某某头面部。按照案卷中留下的联系方式,津云新闻记者联系到了宋某某。宋某某说,平时夜班时,同事之间都会互相喊着刷脸,当天他喊其他同事打卡刷脸时,闫秀红说的话很不好听,进而双方争吵。
“我们原本是在休息室吵,后来我去了对面屋,她又跟过来,是故意打了我头。”宋某某说,对于当时争吵的更多情况,他有些已经记不清,但公检法机关都有明确的调查。
被问到案发前曾去急诊检查耳朵的情况,宋某某说,因为自己喜欢养花,那天晚上他觉得右耳“嗡嗡”有响,像是进了小虫。到医院后,大夫用头灯和手电照后发现没有小虫,他就回家了。
宋某某说,闫秀红在单位此前曾与他人发生过争吵,还因殴打他人赔了钱。对于此事,闫秀红说,“那次争吵是因为洗车的问题,不是什么大事儿,钱也不是我赔的。那件事跟这个案子一点关系都没有。”
针对闫秀红的2份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判决,4月29日,津云新闻记者联系了该法院,一位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将情况记录后表示,会向领导汇报,但具体何时能够所有回复,工作人员也不确定。
截至发稿前,津云新闻记者尚未接到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的任何回应。
(津云新闻记者 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