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孤老遗产归属确认 《民法典》这样规定继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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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 编辑:付勇钧 2025-08-24 10:19:14

内容提要:有关部门经过多方查证后,最终确认顾女士是顾阿婆的外甥女,属于合法的代位继承人,并于近日完成了老人所有遗产凭证的交接,这起引人瞩目的遗产继承尘埃落定。

前段时间,一则“上海九旬孤老去世后留下500万元遗产,全网寻找继承人”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由于顾阿婆生前没有订立遗嘱,也没有配偶和子女,这笔巨额遗产骤然面临归属的悬念。

如今,事件有了最新进展,顾阿婆的继承人——其姐姐的女儿顾女士已经找到。有关部门经过多方查证后,最终确认顾女士是顾阿婆的外甥女,属于合法的代位继承人,并于近日完成了老人所有遗产凭证的交接,这起引人瞩目的遗产继承尘埃落定。

也许有人会有问,“代位继承人”是怎么回事?其实,在《民法典》中,对于遗产继承有着明确详细的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遗产继承,《民法典》这样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按照《民法典》规定,顾阿婆的兄长和姐姐都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顾阿婆的遗产。如果这两人都已不在世,那兄姐的后代也可依法代位继承这份遗产。

或许有人会问,倘若顾阿婆没有合法的继承人在世,她的遗产将会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以顾阿婆为例,她的户籍与长期居住地均在上海城区,其身份也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若最终寻亲未果,遗产管理的重任将依法移交至上海当地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接手后,将启动一套标准程序:彻底清理遗产并制作详实清单,处理被继承人遗留的债权债务。待这些法律关系厘清后,若有净遗产剩余,民政部门将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经法院审查公告并最终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这些资产将收归国家所有。

届时,这些源于一位普通市民毕生积累的财富,将依法纳入国库,并定向用于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

这一做法,可以避免遗憾

如今,现实中常常会出现由于老人生前没有安排,故去后财产因为没有法定继承人而成为无主遗产,进而产生“遗产困局”。对此,中华遗嘱库相关负责人表示,立遗嘱可以避免遗憾发生。

当下,“立遗嘱”已逐渐成为普通公民的必修课,它不仅是对财产的理性规划,更是对生命价值的郑重告别。《民法典》中对于遗嘱继承同样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顾阿婆遗产继承事件的顺利解决,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继承编的科学性与严谨性。通过确立代位继承制度,有效保障了家族财产的代际传承;同时明确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程序,既保障了权利归属的合法性,又最终让财产回馈社会公益。《民法典》以其周密的法律设计,切实保护了公民财产权益,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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