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市政府发布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了公租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配租使用、运营管理、动态监管等工作。
新建公租房
符合“好房子”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本市住房发展规划,科学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布局,以集中建设为主,同步配套建设教育、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设施规模应当符合居住区配套设施定额指标要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本市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套型建筑面积及户型设计,符合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标准。
符合条件申请家庭
可优先安排选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现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委提出申请,如实提供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并书面声明同意接受相关审核部门的调查核实。经市、区民政局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不再核查收入、财产情况。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项目所在区域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和调整。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经市发展改革委核定后公布;其他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为5年。轮候期内连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但未配租的家庭,可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符合国家相关优先安排条件的申请家庭,优先安排选房。
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
应当腾退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承租家庭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发生的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由承租家庭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家庭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住房建设委提出申请。
承租家庭欠缴租金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住房建设委和经营单位应当催告其限期补缴。超过3个月(含3个月)未补缴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住房建设委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要求其限期补缴;逾期仍未补缴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住房建设委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记者 李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