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市公共汽(电)车管理,维护乘车秩序,保障乘客和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交通运输委修订了《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遵守乘车秩序,文明乘车,不随意插队,应按照指定的车门上、下车,先下后上。乘坐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干扰他人,不抢占座位。
乘车时不得强行上下车;不得干扰、阻碍驾驶员的正常工作。行车中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探出车外;不得擅自开关车门和擅自启动破窗逃生等应急装置;双层公共汽车行驶时不要上下楼梯。
老、幼、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优先上车,优先使用特需座椅,乘客应主动让座位。
酒醉者、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以及行动不便者应当有成年人陪同乘车。
保持环境卫生,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饮酒、乞讨、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不得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乘客有违反前款行为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对乘客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爱护公共设施,不得躺卧和踩踏座椅,损坏车辆设施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乘客上车应按照规定主动投币、刷卡、扫描电子客票或者出示免费乘车证件。乘坐无人售票车应自备零钱,车上不找零钱。需要报销的,可取同值报销凭证。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乘客,凭有效证件,经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查验后,可以免费乘车。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其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车费。免费乘车凭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车辆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乘客可免费转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
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无票乘车或者持过站票、冒用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乘坐无人售票车不投币、投币不足、投残币等的乘客应补交足额车费。乘客拒不支付票款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50公斤、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高度(长度)不得超过1.7米。乘客坚持携带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可以拒绝其乘车。携带婴儿车、残疾人使用的轮椅等物品乘车应妥善放置,不得阻碍通道,避免与其他乘客发生碰撞。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伤害及损失,由乘客承担。
不得携带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乘车;不得携带活体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充气球以及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乘车;不得携带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含电动自行车、电动代步车等充电辅助交通工具,残疾人携带的电动轮椅除外)乘车。乘客坚持携带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违反本守则规定的乘客,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拒绝提供服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意见征求时间
2025年11月18日至11月28日。
意见提交方式
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sjtyswggjtc@tj.gov.cn。
书面信函:请邮寄至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共交通处),邮政编码:300250。
注意事项
提出修改意见请注明所依据的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或修改理由,并在意见征求时间内进行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