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北京一起因“醉骑”造成的悲剧。据报道,冯某醉酒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在5.3公里的路程中连摔6次,最终肋骨、锁骨骨折,头部遭受重创,经抢救无效身亡。经抽血式酒精检测,冯某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269毫克,是醉驾标准的3倍多。
这次悲剧再次给大家敲响了警钟——“醉骑”也是一种危险驾驶行为。
“醉骑”隐患 无关车型
其实,法律已有明确规定,驾驶人体内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达80毫克及以上即为醉酒驾驶,这一标准同样适用于非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
如果存在醉酒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处罚,若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据北京市公安交管部门统计,截至2025年4月,全市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已超过650万辆。近五年来,北京电动自行车事故呈上升趋势。据2023年的数据显示,北京每4起交通死亡事故中,就有1起与电动自行车有关。其中,超速行驶、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和闯红灯交通违法行为占前三位。综合来看,即使骑行人血液酒精含量未达醉酒标准,也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害人害己。
众所周知,酒精一旦进入人体,会直接刺激神经中枢,造成视线模糊不清、反应速度下降、协调能力失灵、判断出现偏差。而驾驶电动自行车需要掌握平衡技巧,人在饮酒后,神经平衡能力会受到影响,大大增加操作失误、自行摔倒,或者撞到其他固定物的风险。此外,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对人体的保护有限,若出现碰撞事故,容易造成较为严重的伤害。
酒后推车 亦藏风险
有人认为,喝完酒推着走就万事大吉了,事实并非如此。
醉酒后推行电动自行车,通常不构成酒驾,但并非毫无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醉酒后推车回家,可能会发生逆行、影响其他非机动车通行等违法情况。
另外,推行时因酒精作用易出现摔倒或碰撞等意外,如果引发交通事故,有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因此,饮酒后应尽量避免骑车或推车类似举动,确有出行必要的,可选择步行或乘车。
这些不文明行为也有安全隐患
除“醉骑”之外,还有十类非机动车不文明行为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且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骑车拍照:骑行途中使用手机拍照、浏览信息等分心行为;
多人并排骑行:两人及以上并排骑行占据非机动车甚至机动车车道,阻碍交通;
追逐竞驶: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等危险骑行和竞速行为;
人行横道骑行:在人行横道内骑行,威胁行人安全;
车筐载人:利用车筐搭载人员,违反非机动车载人规定;
越线等待:等候信号灯时超越停止线,不按顺序排队;
不规范停车:在道路上违规停车滞留、不按规定区域停放影响通行;
低速骑行:在非机动车道内长时间低速行驶,妨碍后方车辆通行;
人行便道骑行:擅自进入人行便道骑行,干扰行人通行秩序;
酒后骑行:饮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危害自身及他人安全。
交通安全无小事,骑行安全同样不容忽视。无论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让我们从自身做起,摒弃不文明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文明的出行环境。(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