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阳台突然遭到“空袭”起火 燃放烟花爆竹 3人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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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今晚报 作者:张艳 编辑:赵首蕊 2026-01-12 11:21:00

内容提要:近日,家住河北区灵江里的魏先生无论如何也想不到,晚上家里的宁静会被一次毫无预警的“空袭”打破,自家阳台不幸被“随机”选中。

近日,家住河北区灵江里的魏先生无论如何也想不到,晚上家里的宁静会被一次毫无预警的“空袭”打破,自家阳台不幸被“随机”选中。

“当时是晚上9点多,我在家里正准备睡觉,就听见阳台‘砰’的一声,然后就闻见有煳味,我过去一看,阳台上的东西已经被点着了,幸亏发现得早,大晚上的太吓人了!”报警人魏先生回忆起当晚的事情仍心有余悸,月牙河派出所民警接报警情后迅速出警,在现场发现有燃放过的烟花遗留物,民警周密调查后发现,事发时有3名男子在小树林燃放烟花,喷射出的火星清晰可见,落在了魏先生家的阳台上。民警很快锁定3名燃放者身份,经查,违法嫌疑人张某某、任某某、冯某某当晚聚会时,张某某提议自己家里还有些烟花,不如这次就都放了。3人一拍即合,随后驱车来到月牙河道附近的小树林燃放烟花,魏先生的阳台不幸“中弹”,阳台堆放的杂物被引燃,险些酿成重大火灾事故。张某某、任某某、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燃放烟花的违法事实,并对魏先生进行了赔偿,现3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示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也可拨打110、12345、12350进行举报。对协助公安机关破获相关案件的,视情给予奖励。

法律法规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市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12月15日,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相继发布烟花爆竹禁燃禁放通告,五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涉嫌“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当储存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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