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1990年盖有政府公章的宅基地使用证,一份1997年村委会内部人员出具的手写宅基地置换协议,两份看似都能佐证“宅基地归属”的材料,引发了长达十余年的权属纠纷。前者是村民彭计彩声称当年花费10800元购买国库券换来的官方凭证,后者则是村民王连更主张宅基地使用权的依据,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这块宅基地到底应该属于谁?
国库券换来的宅基地引纠纷
“这块宅基地是我购买国库券换来的。”彭计彩回忆,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他家所在的石家庄市藁城县(现藁城区)丘头镇北乐乡村,接到了镇里下发的国库券认购任务,需组织村民认购价值10800元的国库券。
“当时这笔钱对普通百姓来说是个天文数字,一直没人愿意购买。后来镇里就提出,谁能买下这笔国库券,就分给谁一块宅基地,最终村里找到了我。”彭计彩说,彼时其岳父经营生意,经济条件较好,加之自家儿子较多,考虑到孩子们长大后需要安家之地,他便特意向岳父借了10800元,买下了这笔国库券,镇里也如约将一块宅基地分给了他。
彭计彩告诉记者,1990年,原藁城县人民政府(现藁城区人民政府)向其发放了宅基地使用证。“就是一个小红本,盖着县政府的公章,这就相当于官方确认了,这块地是我的合法财产。之后镇里还盖章出具了证明,允许我们在这块地上建房。”
为佐证自己的说法,彭计彩向记者提供了一份落款为1991年7月30日的证明。该证明加盖了藁城市丘头镇财政所财务专用章和藁城市丘头镇人民政府公章,其中明确写着:“彭计彩,88年、89年国库券共计壹万零捌佰元已全部交清,按要求发放本人新宅基地可以建房。”此外,他还出示了当年原藁城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


彭计彩提供的宅基地使用证

彭计彩提供的证明
彭计彩因工作原因常年不在家,加之当时孩子尚年幼,后续建房又需一笔不小的开支,这块宅基地便一直闲置。变故发生在2010年,彭计彩称,村民王连更未经任何协商,突然在该地块上动工建房。“我们找到他理论,可他态度十分强硬,说‘谁盖就是谁的’,还让我们不服就去告他。”
无奈之下,2017年底,彭计彩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王连更告上了法庭。
“调查取证时,裕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带人到村里,仔细查看了我家宅基地的位置和王连更盖房子的位置。”彭计彩回忆道,庭审中,王连更拿出一份1997年10月31日的协议,声称自己是通过与村委会签订协议获得的该宅基地使用权。

王连更一审中拿出的协议
彭计彩解释称,1997年,北乐乡村扩建村学校教学楼时,征用了王连更伯父、叔父家的两块宅基地。由于两位老人一直未成家,村里承诺将二人纳入“五保户”,并由村里负责养老送终,同时补偿一块宅基地给王连更。王连更坚称,他占用的彭计彩家的宅基地,就是当年村里征用其伯父宅基地后置换给他的。
“但他拿出来的那份协议上并没有1997年村书记王某峰的签字,也未明确宅基地位置。”彭计彩说,他们找到王某峰核实,对方明确表示不知道这份协议,还称1997年补偿给王连更的宅基地在路东,而彭计彩家的这块宅基地在路西,根本不是同一块地。王某峰的证词也成为彭计彩一方的重要佐证。

1997年北乐乡村党委书记王某峰的证词
彭计彩提供的一审判决书显示,一审期间,王连更曾向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藁城区人民政府(原藁城县人民政府)于1990年12月5日为彭计彩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发证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证书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结论违反法律规定为由,申请撤销该宅基地使用证。最终,该行政诉讼因超过最长诉讼时效,被法院驳回;王连更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亦被驳回。
2018年8月13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彭计彩主张诉争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提交的原藁城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并未被撤销,被告王连更现有的其他证据也不能否认原告所持宅基地使用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应认定原告对诉争土地享有使用权,故判决被告拆除诉争宅基地上建筑物,将宅基地返还给原告。

彭计彩提供的一审判决书
“我们本来以为终于能要回自己的地了,可王连更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到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彭计彩无奈地说。2018年12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他的起诉。
彭计彩提供的二审判决书中写道:“事实足以证实本案双方当事人实质是对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而土地使用权争议,依法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法应当驳回被上诉人彭计彩的起诉。原审判决不当,应当予以撤销。”

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中院判决后,彭家并未放弃,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但申诉过程并不顺利。“高院要求我们提供新证据,可我们手里的证据已经很齐全了,根本无法提供新的证据。最终高院作出民事裁定,维持了中院的判决。”
高院申诉被驳回后,彭家又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希望能通过检察监督改变判决结果。“但当时到村里调查取证很不方便,市检察院派了两名工作人员到村里核实情况。”彭计彩说,可最终结果仍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政府调解”。
“宅基地长期使用证的法律效力理应是大于村委协议的,现在法院把问题抛回了村里和镇里,可村里和镇里也没有明确说法。我们到底该怎么办?”彭计彩无奈道。
丘头镇:彭计彩宅基地未备案,村委会不知情下将地块分给王连更
2月12日,记者致电了事件的另一当事人王连更了解情况,对方表示,当前所涉宅基地系1997年村校扩建时置换所得。“当时村校扩建占了我原有的两块宅基地,后面从村里一块责任田内置换了一块宅基地给我作为补偿。这块地1997年就是村里的责任田,不是他的宅基地。”
同时,王连更对彭计彩的宅基地使用证真伪也提出了质疑。“我们村从1990年开始就没办过宅基地使用证,当时管理不严格,他的宅基地使用证是拿着一个盖好章的空白模版自己填写的。”
随后,记者致电了1997年任北乐乡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王某峰,但他却给出了与王连更不同的答案。王某峰表示,1997年村内扩建学校时,相关事宜便是由他经手。征收的是村民王连更伯父与叔父名下的两块宅基地,当时,以村委会名义仅签署过一份协议,协议中明确将两位老人纳入“五保户”进行安置,同时由村委会为其养老送终。
“当时的确商议置换一块宅基地作为补偿,但只是口头商定,没有签署协议。而且补偿是给王连更的兄弟王庚五,跟王连更没有关系。置换补偿的宅基地在彭计彩宅基地的马路对面,不是一块地。”王某峰强调,“王连更在开庭中拿出的所谓宅基地置换补偿的村委会协议,我并不知情,也没有在上面签字。”

1997年北乐乡村党委书记王某峰的证词
记者又致电了现任北乐乡村党支部书记,对方表示,其仅上任两月,不了解具体情况,“我们接受采访,需要向镇里进行报备统一答复。”
最后,记者致电了丘头镇人民政府党委书记周书记,对方告诉记者,彭计彩持有的宅基地证虽为真实印刷证件,但因当时未经县级国土部门备案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上世纪90年代,石家庄地区普遍存在未完成统一确权的情况。北乐乡村的确权登记工作普遍不完善,有超80%农户均无备案宅基地证,彭计彩的证件亦属此类历史遗留问题。”
他表示,彭计彩原有两块宅基地,其此前曾经入狱,出狱后因生活问题将两块宅基地出售。目前争议的地块,是彭计彩购买国债券所得,但没有公示备案,村委会是在不知晓彭计彩拥有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分配给王连更的。“彭计彩二婚后现在又有了孩子,我们也了解他在村里没有宅基地的情况,我们一直在积极调解。但是矛盾双方都没有确切证据,支持哪一方对方都会不满意。”
周书记称,北乐乡村目前处于城乡交界处,随着城市发展,未来极有可能拆迁。按照规定,北乐乡村已经不能划分新的宅基地并登记宅基地使用证。“如果以后真的拆迁了,彭计彩没有宅基地,但他作为村民我们也会对其进行补偿安置。哪怕最后没拆迁,镇里也愿意帮助彭计彩协调购买宅基地。”
针对前任北乐乡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王某峰的证言,周书记表示此前未了解到相关情况。
律师:宅基地使用证作为权属证明具有公示效力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高晨超,高律师表示,宅基地使用证作为不动产物权证明,在登记无误的情况下具有最高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宅基地使用证作为权属证明具有公示效力。
对于王连更主张的1997年村委会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宅基地审批权属于乡级人民政府,村委会无权直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村委会与王连更签订的协议属于债权性质的合同,其效力需结合宅基地审批程序判断。因此,彭计彩的宅基地使用证更有法律效力,法律上也应当更偏向于彭计彩一方。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协商或处理。当事人不服政府处理决定可再向法院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符合该法条确立的行政先行处理原则,法院在民事案件中无权直接确权。
高律师认为,彭计彩可以提起行政确权申请,并提交原始发证文件、村委会会议记录等证据,若行政机关处理结果不利,可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津云新闻记者杨琳琳 受访者供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