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心同学骂自己 女生拉微信群欺凌 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判其递交道歉信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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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日报 作者:常健 编辑:靳永锋 2026-07-07 09:56:25

内容提要:几名女生通过微信群及朋友圈对同学实施侮辱、诽谤、丑化及传播不雅修图照片等行为,对受害女生名誉权、肖像权造成侵害。法院依法判令侵权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向侵权学生家长发出《家庭教育令》。

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多名未成年人网络欺凌同校女生名誉权纠纷案件。几名女生通过微信群及朋友圈对同学实施侮辱、诽谤、丑化及传播不雅修图照片等行为,对受害女生名誉权、肖像权造成侵害。法院依法判令侵权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向侵权学生家长发出《家庭教育令》。

小晴(化名)与小琳(化名)原系微信好友,小琳看到小晴在微信评论中发布的文字、图片后,怀疑小晴是在暗中辱骂自己,于是联络多人组建微信群,将小晴拉进群内,并将群名设为辱骂小晴的文字。群内还有其他不知真实姓名的微信用户共计26人。进群后,小琳及其伙伴多次在群聊中发文字或语言辱骂小晴。小琳将小晴的头像照片处理成黑白照片发送至群聊,又发布到自己微信朋友圈,配以辱骂文字。其伙伴也将小琳微信朋友圈内容截图转发至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并配辱骂文字,还将小晴的黑白头像照片通过修图方式添加到不雅照片上,发送到群聊内。

当天小晴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对小琳及其伙伴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小琳随后解散微信群,删除朋友圈内容。但小晴因此事心理受到严重创伤,曾前往医院进行心理检查。事后,小琳父母曾向小晴家长表示道歉并试图当面向小晴道歉,另有一名被告曾发私信向小晴道歉。小晴均未接受,并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当面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心理就诊费用。

承办法官国艳仔细审查案件事实,认定小琳及其伙伴通过微信群及朋友圈对小晴实施侮辱、诽谤、丑化及传播不雅修图照片等行为,具有公开性,足以导致小晴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对小晴名誉权、肖像权的侵害。虽事后部分被告及其监护人对自身过错有一定认识并尝试弥补,但因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对小晴造成明显心理创伤,且小晴未接受私下道歉形式,私下道歉亦不足以消除在微信群及朋友圈范围内产生的不良影响。

同时,承办法官在判决书中严肃告诫:任何以侮辱他人为乐、以网络暴力为戏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和社会谴责。希望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从本案中真正吸取教训,真诚悔过,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人格权利,规范自身网络言行,修复受损的人际关系,切勿再犯。

此外,因各被告的监护人未能有效履行教育、监管职责,致使子女实施侵权行为,法院依法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深刻的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对他人造成的严重伤害,责令其真诚悔过。督促未成年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递交经法院审核的道歉信,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日常行为、社交活动、网络使用的关注与引导,防止其再次发生类似不良行为。

法官说法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未成年人亦不能免责。本案通过“判决赔偿+家庭教育令”双举措,一方面依法保护受害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益,明确网络欺凌的法律代价;另一方面督促家长扛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打通“司法裁判+家庭矫正”保护链条。

青少年相处遇矛盾应通过沟通、求助老师或家长等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切莫因一时冲动选择抱团网络欺凌的方式发泄情绪。一次转发、一次辱骂、一次起哄,都可能让受害者长期陷入焦虑、抑郁之中,而施暴者及其监护人也将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遭遇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不要因恐惧而隐藏,应及时向父母、老师求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家长需加强对孩子网络行为监管,家校协同发力,共同抵制网络校园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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