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做好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财政局对现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文件进行整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调整公房售后维修资金结息标准。比照住房公积金存款结息调整为按照承办银行结息日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结息。
2.增加了住房基金中公房售前维修售后保修、严重损坏房屋改造资金使用范围,将严重损坏房屋的安全监测、翻建、加固修缮及维修期内住户安置周转费等纳入使用范围。
3.将市内六区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70%住房基金上交市财政局资金使用审核部门由原市房管中心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资金使用程序按照财政资金申请程序执行。
4.使用公房售后专项维修资金的(含11%、14.4%),均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5.单位使用公房售后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在工程启动前,先申请50%工程款的划拨手续,待工程结算后,再据实申请剩余资金划拨手续;也可在工程结算后,一次性申请办理资金提取手续。
政策问答
一、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如何办理开户手续?
答: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时,持区住房建设委开具的公有住房出售批准书到天津银行经办网点领取并填写“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开户登记表”。承办银行在“开户登记表”上填写售房单位代码、开户日期,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为单位办理开户手续。
二、如何缴存公房出售收入?
答:一是单位售房前,到区住房建设委领取《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交款单》(以下简称“交款单”)。二是计算交款金额。个人购买公有住房时,售房单位计算应交房款填写“交款单”,注明各类资金金额。三是银行受理。购房人持“交款单”连同全部售房款到天津银行缴款,银行开具公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
三、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用途是什么?
答: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用途分为两部分,一是建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二是建立单位住房基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提取24.4%的资金,与个人按照购房款1%交纳的资金,共25.4%建立公房售后专项维修资金,其中,11%用于售后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14.4%用于售后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改造;高层住宅再按照每建筑平方米提取100元,用于电梯、水泵的更新改造。
(二)住房基金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剩余资金(75.6%)建立住房基金。
其中,5.6%建立应急抢险资金,主要用于售后公有住房的应急抢险,也可用于小区维修和完善小区配套设施等。直管公产住房应急抢险资金由各区直管公产住房管理单位统筹使用,保管自修和单位产公有住房应急抢险资金由各售房单位使用。
70%资金根据公有住房类型,按照以下比例分配和使用:
1.市内六区直管公产住房
全部资金上交市财政,其中,43%房屋管理储备资金用于房屋管理单位转换经营机制、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相关工作;25%维保改造资金用于直管公房售前维修及售后保修,以及严重损坏直管公房的安全监测、翻建、加固修缮及维修期内住户安置周转费等;2%售房经费用于市、区直管公产住房管理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工作经费。25%维保改造资金、2%售房经费由市房管中心统筹使用。
2.其他区直管公产住房
全部留归区直管公产住房管理单位,参照市内六区直管公产住房资金分配比例和用途使用。
3.保管自修直管公产住房
9%的资金上交市财政,作为房管事业发展基金,用于市房管中心管理保管自修房产工作经费;61%的资金留归售房单位,其中,59%用于保管自修直管公产住房售前维修及售后保修、住房货币分配,以及严重损坏住房的安全监测、翻建、加固修缮及维修期内住户安置周转费等,2%作为售房经费。
4.单位产公有住房
全部留归售房单位,68%用于单位住房售前维修及售后保修、住房货币分配、房屋管理单位转换经营机制,以及严重损坏公有住房的安全监测、翻建、加固修缮及维修期内住户安置周转费等;2%作为售房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