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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债11.3万元后常年外出不归,债权人向其妻追讨欠款获得法院支持。
刘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2001年陈某向刘某借款7.3万元,当时没写借据。2004年5月25日陈给刘写下欠条,承诺十五天还清。转年2月8日陈再次向刘借款4万元,并写承诺书内容为:“今找刘某借现金4万元整,定于2005年2月28日还清本息。如还不上,愿将自己的和平区两间住房产权归刘某所有”。该承诺书后签有“陈某”、“杨某”(陈某之妻)字样。到期后,陈某一直未还欠款,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陈某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欠款共计11.3万元。
终审法院认为,陈某的妻子杨某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字确认,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判决陈妻杨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