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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人物:阮占江 法制日报记者
胡云腾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记者:请您谈谈,我们怎样才能更为有效地防范与惩治地震灾害中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胡云腾: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从各种媒体都可以看到,广大军民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奋力抗震救灾,涌现出许许多多可歌可泣的救灾事迹和感人至深的救灾场面。这种浩然正气和社会氛围,能够极大地抑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当然,由于这次地震的破坏性大,受灾的地域广阔,受灾的人员众多,参与救援的人员庞杂,恢复重建的难度极大,重建需要的时间漫长等,因此,在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的长期过程中,发生各种违法犯罪在所难免。对此情况也应有充分估计,须未雨绸缪,提前作好防范工作。对于灾区发生的各种犯罪行为,特别是对于乘人之危实施犯罪和打着救灾名义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依法及时惩治。以切实保障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有序进行,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
记者:请您具体说说,今后我们需要注意预防和惩治哪些可能发生的趁灾违法犯罪活动?
胡云腾:根据灾难时期刑事违法犯罪的一般特点以及当前抗震救灾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我们特别需要注意防范和惩治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故意散布虚假、恐怖灾情信息,严重影响人心稳定的犯罪行为;盗割电线、盗窃电力设备和破坏电力、运输、通讯设备,危害抗震救灾和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严重危害灾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为牟取暴利而哄抬物价、非法经营犯罪行为;利用灾民伤亡、转移盗窃灾民财物的行为;以募捐救灾名义进行的诈骗、抢劫、破坏抗震救灾设备犯罪行为,以及在抗震救灾、恢复重建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贪污、挪用救灾、募捐款物犯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抗震救灾工作进行行为等。对于这些行为,应依法严厉打击,坚决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活、生产有序进行。
记者:那么,惩治抗震救灾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又应当把握一种什么样的政策和法律精神呢?
胡云腾:打击抗震救灾中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各种犯罪活动,应结合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刑事犯罪的主要特点和特殊情势,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不同性质的犯罪原因和犯罪人群,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审时。
首先,要坚持特殊时期、特殊案件、特殊办理的原则,对那些严重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人民群众抗震救灾的善良感情和奉献精神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灾区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行为,应当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和及时宣判,使灾区人民切实感受到司法机关维护灾区稳定和打击犯罪的决心与力度,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预防其他犯罪的发生。
对于社会上利用灾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人,应当与受灾群众因种种原因实施的犯罪行为区别对待,对前者应坚持从严打击,对后者应坚持从宽处理。对于受灾群众因种种原因可能实施的哄抢救灾物质、拦截救灾车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应当区分具体情况,认真分析原因,惩治首要分子,教育批评多数。对于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救灾不力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应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人员从严惩治,对群众多做疏导教育工作。
记者:对于抗震救灾时期发生的违法犯罪,往往民愤会相对更大一些。请问此时民愤能否作为一种从重判处的根据?
胡云腾: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有一个客观衡量标准,也有一个主观认识标准或者说心理评价标准。不仅如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既有稳定的一面,也有变动的一面。同样的犯罪行为,由于发生的具体条件不同,其对社会的侵害、对被害人的伤害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危害会有差别。
在发生地震灾害的特殊、紧急时期,当广大群众都在不怕牺牲、无私奉献地进行抗震救灾时,如果有人反其道而行之,利用灾害实施犯罪谋取私利,无疑会使受灾群众雪上加霜,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必然会引起公众的痛恨和全社会的反感,也就难免会产生更大的民愤。对于这种民愤较平时大的犯罪,从严处罚乃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