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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广大职工暑期生产安全,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充分发挥防暑降温津贴的保障作用,市政府此次对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由45元调整为67元,每个月增加22元,使得防暑降温费作为一种保护性津贴,其标准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实现职工福利待遇水平与收入水平的同步提高,体现出更强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此外,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国家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制定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加大对作业人员防暑降温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工作。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对患有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疾病的员工,应暂时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尤其要加大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力度,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各项防暑降温措施,有违反规定的单位,劳动者可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