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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将要实施的新版《律师法》与旧版相比有多处亮点,不仅使律师的权利、义务方面更加明确,同时给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带来许多实惠。
律师“会见权”得到完善
据参与《律师法》调研起草的天津市律师管理处副处长史玉荣介绍,在新《律师法》中,“个人律师事务所”获准成立,使律师事务所像“便民超市”一样普及,让老百姓受益。律师会见当事人只要“手续齐全”就能够“会见”,“不被监听”使得“会见权”得到更好完善,对律师在具体调查过程中的权限给予充分明确。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使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特别是刑事辩护时能更大胆地为当事人仗义执言,从而也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律师法》规定,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不仅仅只是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而且将被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律师依法行使保密权
由于《刑诉法》的修改相对滞后,造成现行《刑诉法》与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保密、豁免等规定上不能完全对接,由此产生一系列法律冲突。如何妥善解决这些冲突,日前,记者针对这一问题采访了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沈兴政律师。
沈兴政认为,《律师法》与《刑诉法》的冲突概括起来主要是五个方面:1.会见手续的冲突;2.会见保密的冲突;3.阅卷内容的冲突。4.调查权的冲突;5.客户信息与律师豁免权的冲突。
关于《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的问题,沈兴政说,这是指律师在承办案件中知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他人知道、入侵或他人不便知道、入侵的个人信息领域。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律师依法行使的这种一般原则的保密权,应当包括非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对外不得公开的内容,不能作为案件举报等权利。
隐私权来自人权,在被告人没被法院最终判决之前拥有和公民相同的权利,即使被告人被判刑了,也只是限制人身自由,他依然有隐私权。保护委托人的隐私也是对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如果律师都去揭发自己委托人了,那将造成公众对律师这个职业的不信任。
检察院证据开示不能“留一手”
为适应《律师法》的新变化,6月1日以后,北辰区检察院对其受理警方移送起诉案件的证据都将主动向律师开示,包括那些不利于自己指控、或者罪轻、无罪的证据,不允许“留一手”。
新规特别规定,刑事案件自检察机关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至提起公诉前,检察官、律师均可提出证据开示申请意见,证据开示地点可以选择在检察院。
检察机关向律师开示证据时,不能有任何保留,但如果律师要求将那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影响侦查的案件秘密,比如特情、缉毒的卧底和可能对证人人身安全带来伤害的证据进行开示,就需要征得检察机关同意。这样规定也是为维护国家安全以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